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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事设施罪管辖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25

一个国家的军事建设是很重要的,关系着国家主权与安全。因此保护军事设施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是有的人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不法利益,会破坏军事设施。那么,破坏军事设施罪管辖规定是如何的呢?为您辩护网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危害国防利益罪16.jpg

破坏军事设施罪管辖规定

破坏军事设施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泄愤报复等目的,故意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

所谓军事设施,是指供军事上使用的固定设施,如国防设施、导弹基地和军用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军用工程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扭、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

军事设施是国家专有所有者,关系到武器的正常使用,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故意军事设施是对国家权利的的极端挑衅,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因此,犯此罪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判决死刑是无法避免的。

破坏军事设施罪能判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军事设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军事设施的;因破坏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1、加重处罚事由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采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军队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这样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

2、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3、从重处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战时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破坏军事设施罪管辖规定相关内容,破坏军事设施罪,一般是由军事法院管辖的,即使是军事类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是有权利辩护的。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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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军事建设是很重要的,关系着国家主权与安全。因此保护军事设施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是有的人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不法利益,会破坏军事设施。那么,破坏军事设施罪管辖规定是如何的呢?为您辩护网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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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事设施罪管辖规定

破坏军事设施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泄愤报复等目的,故意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

所谓军事设施,是指供军事上使用的固定设施,如国防设施、导弹基地和军用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军用工程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扭、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

军事设施是国家专有所有者,关系到武器的正常使用,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故意军事设施是对国家权利的的极端挑衅,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因此,犯此罪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判决死刑是无法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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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军事设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军事设施的;因破坏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1、加重处罚事由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采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军队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这样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

2、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3、从重处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战时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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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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