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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

发布时间:2017-09-25

犯罪有许多种,犯罪的形式也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变化,我国刑法对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不管是何种犯罪都要受到法律追究。那么犯罪的本质是什么,法律对犯罪的本质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犯罪的本质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犯罪形态3.jpg

犯罪的本质是什么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与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紧密相联系的。一种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受着该国的国家类型、立法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法时代思潮的强烈影响;但主要是以国家的法律(成文法或判例法)为标准来判定的,即以法律是否将该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来判定。所以,犯罪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法律为什么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亦即犯罪的本质是什么,颇为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所关注。对此,他们有多种主张:

1.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费尔巴哈(A.V.Feuerbach)是这一主张的代表。它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流行于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上半期。

2.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详言之,犯罪不是对权利本身的侵害,而是对作为权利的对象被国家所保护的人身、财产的侵害或侵害的危险性。最初即十九世纪初期,由毕尔巴模(Birnbaum)所提出,随后,得列宾丁(K.Binding)、富兰克(Frang)、李斯特(V.Liszt)等著名学者的支持,以致在德国成为通说。

3.义务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不是对法益的侵害,而在于对义务的违反;在德国纳粹时代,由施卡富斯坦因(Friedrich Sehaggstein)所提倡。随着纳粹政权的崩溃,这一见解在德国也就为人们所抛弃。

4.折衷说,即主张法益侵害说与义务违反说并用。当代资产阶级刑法学者一般采用这一观点。如日本刑法学者大塚仁说:“就今日的刑罚法规看,在这里,大体上一样,我们的周家、社会或个人场合的生活利益,都认为是保护的对象,犯罪,首先可以解释为把法益的侵害作为各个核心而构成。可是,根据刑罚、法规,也不是没有作为义务的违反而把握的一面,例如,被侵害的法益尽管是同一的,在不真正身分犯中,身分者的行为比非身分者的行为处罚要重(例如保护责任者的遗弃罪,《日本刑法》第218条的场合等),离开身分者的义务违反这一点,我认为就难于彻底理解。所以,犯罪的本质,一方面基本上是对各类法益的侵害,同时,在一定范围,—定义务的违反可以作为本源。”(大塚仁《注释刑法》第一编总则,青林书院,1979年版,第122页)

我们认为,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提出了犯罪的本质的论题,并对它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述,把刑法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这是应当肯定的;但是由于他们的局限性,他们不可能真正揭露犯罪的本质。不论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或者折衷说,都不过是用?权利利、“法益”、“义务”等抽象的概念,将犯罪的真正本质加以掩盖。马克思、恩格斯在《德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经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破坏。”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揭露了“法律破坏说”的唯心主义性质,明确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在于对统治关系的危害。资产阶级刑法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各种主张,无不同避这一点,而同避这一点,就不可能将犯罪的本质阐述清楚。

刑法规定: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中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犯罪刑法分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 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 ( 边 ) 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危害国防利益罪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八、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十二种罪名。

九、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减少和预防犯罪是全社会以及每个公民的责任,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教育引导身边的人远离犯罪。看完以上小编辑整理的关于犯罪的本质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犯罪的本质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犯罪的本质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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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

发布时间:2017-09-25

犯罪有许多种,犯罪的形式也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变化,我国刑法对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不管是何种犯罪都要受到法律追究。那么犯罪的本质是什么,法律对犯罪的本质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犯罪的本质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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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是什么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与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紧密相联系的。一种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受着该国的国家类型、立法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法时代思潮的强烈影响;但主要是以国家的法律(成文法或判例法)为标准来判定的,即以法律是否将该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来判定。所以,犯罪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法律为什么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亦即犯罪的本质是什么,颇为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所关注。对此,他们有多种主张:

1.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费尔巴哈(A.V.Feuerbach)是这一主张的代表。它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流行于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上半期。

2.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详言之,犯罪不是对权利本身的侵害,而是对作为权利的对象被国家所保护的人身、财产的侵害或侵害的危险性。最初即十九世纪初期,由毕尔巴模(Birnbaum)所提出,随后,得列宾丁(K.Binding)、富兰克(Frang)、李斯特(V.Liszt)等著名学者的支持,以致在德国成为通说。

3.义务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不是对法益的侵害,而在于对义务的违反;在德国纳粹时代,由施卡富斯坦因(Friedrich Sehaggstein)所提倡。随着纳粹政权的崩溃,这一见解在德国也就为人们所抛弃。

4.折衷说,即主张法益侵害说与义务违反说并用。当代资产阶级刑法学者一般采用这一观点。如日本刑法学者大塚仁说:“就今日的刑罚法规看,在这里,大体上一样,我们的周家、社会或个人场合的生活利益,都认为是保护的对象,犯罪,首先可以解释为把法益的侵害作为各个核心而构成。可是,根据刑罚、法规,也不是没有作为义务的违反而把握的一面,例如,被侵害的法益尽管是同一的,在不真正身分犯中,身分者的行为比非身分者的行为处罚要重(例如保护责任者的遗弃罪,《日本刑法》第218条的场合等),离开身分者的义务违反这一点,我认为就难于彻底理解。所以,犯罪的本质,一方面基本上是对各类法益的侵害,同时,在一定范围,—定义务的违反可以作为本源。”(大塚仁《注释刑法》第一编总则,青林书院,1979年版,第122页)

我们认为,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提出了犯罪的本质的论题,并对它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述,把刑法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这是应当肯定的;但是由于他们的局限性,他们不可能真正揭露犯罪的本质。不论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或者折衷说,都不过是用?权利利、“法益”、“义务”等抽象的概念,将犯罪的真正本质加以掩盖。马克思、恩格斯在《德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经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破坏。”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揭露了“法律破坏说”的唯心主义性质,明确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在于对统治关系的危害。资产阶级刑法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各种主张,无不同避这一点,而同避这一点,就不可能将犯罪的本质阐述清楚。

刑法规定: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中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犯罪刑法分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 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 ( 边 ) 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危害国防利益罪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八、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十二种罪名。

九、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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