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某公司的会计人员刑某因犯,且贪污的数额巨大,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被判处刑罚,有网友咨询。和不一样吗,和的区别是什么?庭立方小编特意咨询了有关贪污和方面的相关法律咨询,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什么是贪污和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和的区别
与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同。
中行为人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而中受贿方往往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所送财物的故意。本案中,马某与钱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在马某向钱某提出不按合同约定进行购土填筑路基时,如果钱某不反对,则照样可以按合同支付这部分购土费用,大家都能得到好处。在马某提出上述建议,而钱某表示认可的同时,应当说马某与钱某就产生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因为他们对这样做的后果都是清楚的,即通过虚构事实达到非法占有工程款,他们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的。
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首先,“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不同。中的职务之便,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仅仅限于现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中的职务之便侧重于职权活动中公权力的应用行为,如决策、决定、审批及人事权、物权、财权等。本案中,钱某本应对马某提出的就近取土的要求坚决制止,让其按照合同约定购土填筑路基,但其不但没有制止,反而利用了其直接主管工程、负责工程款结算的职务便利,同意了马某的做法并多付了马某部分工程款,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与中行为人所非法获取财物的性质不同。
中受贿的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合法所有的财物;中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如果虽属公共财产,但属于他人经管或者外单位的财物,而本人没有经管、经手之职务,则不属于的对象。本案中,马某骗取的工程款属于国家投资用于建设该道路改造工程的资金,从属性讲当然是公共财物。
法条链接: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或者。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九十三条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并处。
综上所述,和受贿者两种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但是两者都侵犯了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如何给犯罪分子定罪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就是有关和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关和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