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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17-09-25

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替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那么什么是刑事辩护,法律对刑事辩护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辩护1.jpg

一、什么是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三、无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刑事辩护典型成功案例

北京晚报:踢死警察 主犯为何死刑有缓?

三年前,哈尔滨市发生一件大案,警察马某被温某等人踢打致死。此案一度被当地警方定性为恶势力团伙,主犯温某也被黑龙江高院判处死刑。不过,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温某被改判为死缓。

踢死警察,又是三进宫的累犯,温某为何得免一死?

歌厅内警察遇害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某、黄某、王某及其朋友高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一歌厅娱乐。21时许,温某、黄某在歌厅遇到了相识的于涛等人,双方互到对方包房敬酒寒暄。

此时,有警察也在歌厅娱乐。黑龙江省高院查明的事实表明,温某等人在歌厅过道时,警察马某从卫生间出来,欲返回与同事聚会的包房。因黄某踩了马某的脚,马某对黄某说:“你踩到我的脚了。”黄某不满,对马某说:“踩你脚咋地?”站在黄某身边的温某上前猛击马某头部一拳,将其打倒。后温某、黄某连续猛踢马某头部,王某也上前连续踢踹马某头、胸部。后温某摆脱他人劝阻,将马某头部摆正,再次连续踢踹,王某也再次上前踢踹,黄某也再次猛踢马某头部一脚后离开。

警察马某因头面部多次受钝性外力作用,在被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警察曾忽视同事受伤

当天与马某一起在该歌厅203包房内唱歌的,还有他的7名同事。然而,可能是歌声嘹亮,发生在过道的嘈杂并未引起这些同事的注意。甚至有的警察看见有人倒在过道的地上,也当作醉鬼而视而不见,完全没想到是自己的同事。

警察陈某作证说,他和同事吴某在走廊男洗手间与203包房中间处看见有个男的倒在地上,他以为有人喝多了,没有理会就回包房了。后来他听韩某说马某被人打了,出去才看见马某倒在另一个包房的沙发上,他们把马某送到医院,大夫说马某已经死亡。

韩某作证说,在马某去卫生间约10分钟后,他看见当地派出所有两名警察出警,过去一问,民警说有人报案,这时他才发现马某躺在对面一包间沙发上,鼻子出血,闭着双眼。他和同事把马某送到医院,但马某已经死亡。

对温某等人的抓捕过程颇有戏剧性。温某等人在殴打完马某后,去外边一饭店吃饭,当得知歌厅聚集了一帮人后,温某以为是对方来打架,就从饭店抢了一把菜刀,和黄某等人坐车去歌厅。结果进去一看,里边都是警察。警察在抓捕温某时,温某等人和警察撕扯,甚至在警察把温某押到警车里时,还有其同伙拉开车门欲“营救”温某,后警方朝天鸣枪,才镇住这些人。

“三进宫”累犯一审获死刑

温某今年26岁,哈尔滨市人,初中文化。早在2003年,当时尚是未成年人的他就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处缓刑。到2009年8月,温某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温某与黄某、王某因琐事踢打马某,致马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温某还在另外两起案件中殴打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温某杀人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温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判处温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温某提出上诉后,黑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此后,温某家人找到了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的谢通祥律师,请他担任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找法条激辩不该死

“全面了解案情后,我认为,温某属于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人。”曾多次在死刑复核阶段成功辩护的谢通祥律师提出了几点争议,并向最高院法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首先,温某的父母代温某给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了50万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了谅解书,被害人家属也积极要求法院从轻处罚温某。如果核准了死刑,被害人家属得不到赔偿,不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温某没有涉黑,也不是黑老大,他和几个朋友都是临时聚在一起玩,根本不是恶势力团伙。他们喝多了酒,偶尔并且恰巧遇上了被害人马某,马某虽然是警察,但是案发当时马某不是执行公务。双方在没有任何预谋的前提下临时发生口角,只能按照一般刑事案件处理。温某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就是喝酒喝多了,发生口角后才殴打被害人,其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因此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错误,应处以故意伤害罪。

此外,警方在歌厅抓捕温某时,温某当场指认其他被告人,警察当场抓捕了温某指认的人,应该对温某参照立功处理。到案后,温某具有积极认罪、悔罪、坦白的行为,依法应从轻处罚。

“还有一点应该引起注意。”谢通祥说,致命伤是谁踢的?当时有多人踢踹过马某的头部,而最后踢踹的并不是温某。谢通祥律师据此认为,马某的死是多人共同施加伤害的结果,不应以温某的死刑立即执行来偿命。

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温某,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于今年8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书,不予核准死刑,并把此案发回黑龙江省高院重审。

最高院认为,温某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此案系多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温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温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因此,最高院不予核准,并把此案发回黑龙江省高院重审。

今年10月,黑龙江省高院重审后作出判决,该院认为,温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温某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温某具有认罪、悔罪、坦白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后,黑龙江省高院决定对温某缓期两年执行死刑。

许多犯罪嫌疑人通过委托专业刑事律师辩护,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看完以上小编辑整理的关于刑事辩护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刑事辩护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刑事辩护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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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17-09-25

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替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那么什么是刑事辩护,法律对刑事辩护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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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三、无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刑事辩护典型成功案例

北京晚报:踢死警察 主犯为何死刑有缓?

三年前,哈尔滨市发生一件大案,警察马某被温某等人踢打致死。此案一度被当地警方定性为恶势力团伙,主犯温某也被黑龙江高院判处死刑。不过,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温某被改判为死缓。

踢死警察,又是三进宫的累犯,温某为何得免一死?

歌厅内警察遇害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某、黄某、王某及其朋友高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一歌厅娱乐。21时许,温某、黄某在歌厅遇到了相识的于涛等人,双方互到对方包房敬酒寒暄。

此时,有警察也在歌厅娱乐。黑龙江省高院查明的事实表明,温某等人在歌厅过道时,警察马某从卫生间出来,欲返回与同事聚会的包房。因黄某踩了马某的脚,马某对黄某说:“你踩到我的脚了。”黄某不满,对马某说:“踩你脚咋地?”站在黄某身边的温某上前猛击马某头部一拳,将其打倒。后温某、黄某连续猛踢马某头部,王某也上前连续踢踹马某头、胸部。后温某摆脱他人劝阻,将马某头部摆正,再次连续踢踹,王某也再次上前踢踹,黄某也再次猛踢马某头部一脚后离开。

警察马某因头面部多次受钝性外力作用,在被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警察曾忽视同事受伤

当天与马某一起在该歌厅203包房内唱歌的,还有他的7名同事。然而,可能是歌声嘹亮,发生在过道的嘈杂并未引起这些同事的注意。甚至有的警察看见有人倒在过道的地上,也当作醉鬼而视而不见,完全没想到是自己的同事。

警察陈某作证说,他和同事吴某在走廊男洗手间与203包房中间处看见有个男的倒在地上,他以为有人喝多了,没有理会就回包房了。后来他听韩某说马某被人打了,出去才看见马某倒在另一个包房的沙发上,他们把马某送到医院,大夫说马某已经死亡。

韩某作证说,在马某去卫生间约10分钟后,他看见当地派出所有两名警察出警,过去一问,民警说有人报案,这时他才发现马某躺在对面一包间沙发上,鼻子出血,闭着双眼。他和同事把马某送到医院,但马某已经死亡。

对温某等人的抓捕过程颇有戏剧性。温某等人在殴打完马某后,去外边一饭店吃饭,当得知歌厅聚集了一帮人后,温某以为是对方来打架,就从饭店抢了一把菜刀,和黄某等人坐车去歌厅。结果进去一看,里边都是警察。警察在抓捕温某时,温某等人和警察撕扯,甚至在警察把温某押到警车里时,还有其同伙拉开车门欲“营救”温某,后警方朝天鸣枪,才镇住这些人。

“三进宫”累犯一审获死刑

温某今年26岁,哈尔滨市人,初中文化。早在2003年,当时尚是未成年人的他就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处缓刑。到2009年8月,温某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温某与黄某、王某因琐事踢打马某,致马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温某还在另外两起案件中殴打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温某杀人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温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判处温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温某提出上诉后,黑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此后,温某家人找到了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的谢通祥律师,请他担任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找法条激辩不该死

“全面了解案情后,我认为,温某属于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人。”曾多次在死刑复核阶段成功辩护的谢通祥律师提出了几点争议,并向最高院法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首先,温某的父母代温某给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了50万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了谅解书,被害人家属也积极要求法院从轻处罚温某。如果核准了死刑,被害人家属得不到赔偿,不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温某没有涉黑,也不是黑老大,他和几个朋友都是临时聚在一起玩,根本不是恶势力团伙。他们喝多了酒,偶尔并且恰巧遇上了被害人马某,马某虽然是警察,但是案发当时马某不是执行公务。双方在没有任何预谋的前提下临时发生口角,只能按照一般刑事案件处理。温某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就是喝酒喝多了,发生口角后才殴打被害人,其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因此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错误,应处以故意伤害罪。

此外,警方在歌厅抓捕温某时,温某当场指认其他被告人,警察当场抓捕了温某指认的人,应该对温某参照立功处理。到案后,温某具有积极认罪、悔罪、坦白的行为,依法应从轻处罚。

“还有一点应该引起注意。”谢通祥说,致命伤是谁踢的?当时有多人踢踹过马某的头部,而最后踢踹的并不是温某。谢通祥律师据此认为,马某的死是多人共同施加伤害的结果,不应以温某的死刑立即执行来偿命。

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温某,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于今年8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书,不予核准死刑,并把此案发回黑龙江省高院重审。

最高院认为,温某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此案系多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温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温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因此,最高院不予核准,并把此案发回黑龙江省高院重审。

今年10月,黑龙江省高院重审后作出判决,该院认为,温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温某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温某具有认罪、悔罪、坦白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后,黑龙江省高院决定对温某缓期两年执行死刑。

许多犯罪嫌疑人通过委托专业刑事律师辩护,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看完以上小编辑整理的关于刑事辩护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刑事辩护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刑事辩护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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