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侦查机关有权从事以下几种侦查行为:
1、讯问。即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2、询问、被害人。即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3、勘验、检查。即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
4、搜查。即侦查人员对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5、扣押物证、书证。即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等强制扣留或者冻结的一种侦查行为;
6、鉴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7、辨认。即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以及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8、通缉。即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的一种侦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