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7-10-25
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二、滥用职权追诉时效如何确定?
滥用职权罪作为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追诉期限应从全部犯罪后果产生之日起算。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坚持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
综上所述,虽然滥用职权的实害结果的出现存在滞后性,但根据《刑法》第八十九之规定,我们可以将犯罪之日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从而将危害结果实质造成之日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以上就是有关滥用职权追诉时效如何确定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滥用职权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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