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因为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宣布适用的话,是需要给予一定的考验期的,在考验期内,当事人是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需要定时到相应的机关部门进行报到,不过有的人可能会重新犯罪,那么,期间犯新罪构成累犯吗?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我国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表明我国关于的法律后果,是犯罪分子被宣告后,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的,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予以执行。因此,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既然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那就不能把理解为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尽管在考验期内,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对罪犯进行考察、监督,但这种考察和监督不是对刑罚的执行,而是对罪犯在期内表现的掌握,督促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同时也是为了监督罪犯在期内是否再犯新罪。所以,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犯罪分子在考验期满后再犯应当判处以上新罪的,不能以累犯论处。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的犯罪分子,从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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