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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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胁是的一种,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就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
胁在能够拒绝参与犯罪的情况下,屈从胁迫,将胁迫者的犯罪故意转化为自己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使胁迫目的得逞。虽然,他参与犯罪的动机(直接故意行为人)或间接目的(间接故意行为人)是避免胁迫者对他的损害,是合法的,但这种合法的犯罪动机或间接目的对其行为构成犯罪却毫无影响,相反,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另一利益,这一事实恰恰构成了追究其责任的伦理根据。所以说,对于胁予以适当的处罚,不仅对其本人是一种教育与挽救,对他人也具有教育意义
2.规定胁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引导公民维护其意志自主的需要。
达到一定年龄、精神健全的人,都有根据自己对外界事物、现象的认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意志自主是行为人进入社会的前提,也是社会与之发生交往关系、预设其行为表现的前提。行为人应维护其意志自主,以维护、争取其在社会中的地位,而法律也应激发、诱导、保护人们这种意志自主,使每一个人都成为意志健全、自主的公民,从而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因此,当公民遭遇外力、其意志自主受到侵犯时,首先有义务摆脱这种侵犯,在其力所不及时,才有权利寻求社会公共力量的帮助。如果他怠于自我保护或没有积极寻求社会救助,就违背了一个正常、理智公民的义务,法律就应对此予以责难。胁迫是对被胁迫者意志自主的侵犯,但胁不仅没有维护其意志自主,反而对此侵犯予以认可,屈从胁迫,参加犯罪,自然应当接受的谴责与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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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胁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主观罪过性小,客观上在中起较小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轻。在处罚胁时,一定要以其犯罪情节为依据。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胁迫的程度,二是在中所起的作用。第28条规定对于胁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说明胁的刑事责任轻于。
胁是共犯人的一种,只能存在于之中,故对胁的理解和认定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与的成立条件。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一,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构成胁。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的胁。第二:整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不成立胁。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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