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机关,需要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但是如果刑事案件满足不起诉条件的,是有权力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的。那么,不服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怎么办?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对于被害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受理,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之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不服,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提起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而提起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不服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的,是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然,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被害人,是可以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