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1998-05-12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8]2号
【发布日期】1998.05.12
【实施日期】1998.05.12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询问,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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