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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8-05-12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8]2号   
【发布日期】1998.05.12 
【实施日期】1998.05.12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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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8]2号   
【发布日期】1998.05.12 
【实施日期】1998.05.12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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