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鹏 严选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1999-06-25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1999]12号
【公布日期】1999.06.25
【实施日期】1999.07.03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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