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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9-06-25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1999]12号
【公布日期】1999.06.25
【实施日期】1999.07.03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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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1999]12号
【公布日期】1999.06.25
【实施日期】1999.07.03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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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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