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基君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00-06-29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文字号】法(研)明传[2000]12号
【颁布时间】2000.06.29
【实施时间】2000.06.2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05号《关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在农村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活动应如何认定犯罪主体身份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自行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因其兼职工作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关,应认定为农村合作基金会一般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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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站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上面注明是集体制单位的直接证据和这条法律条吻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他的主体是法人被委派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管理工作、和这条法律条文相符
这条法律条文不仅确定从业人员主体身份、同时肯定了乡镇农经站基金会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因为农经站基金会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如农经站是事业单位、那就会和这条法律条文直接抵触、因为根本不需要委派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这条法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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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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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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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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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站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上面注明是集体制单位的直接证据和这条法律条吻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他的主体是法人被委派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管理工作、和这条法律条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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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律条文不仅确定从业人员主体身份、同时肯定了乡镇农经站基金会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因为农经站基金会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如农经站是事业单位、那就会和这条法律条文直接抵触、因为根本不需要委派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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