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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11

【规定标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
【发文字号】人社部明电[2008]10号
【颁布时间】2008.06.11
【执行时间】2008.06.11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厅(局)、总工会:

 

  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于2008年6月15至7月15日,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要对全国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6月15日至6月2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6月21日至7月10日)。各级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总结分析阶段(7月11日至7月15日)。各地要及时汇兑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报送书面总结。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组织好专项行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参加,组成全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地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市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分工负责,认真排查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非法用工情况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给予及时救助,帮助寻找监护人并落实监护责任,对其中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上的帮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将个别案例炒成热点,维护社会稳定。

 

  (四)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劳动管理服务机构。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市、县两级要全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乡镇、街道要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城乡社区组织也要积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机制,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于6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于6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附阶段情况统计表的形式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要及时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统计表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略)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表(略)

 

全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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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11

【规定标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
【发文字号】人社部明电[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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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厅(局)、总工会:

 

  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于2008年6月15至7月15日,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要对全国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6月15日至6月2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6月21日至7月10日)。各级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总结分析阶段(7月11日至7月15日)。各地要及时汇兑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报送书面总结。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组织好专项行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参加,组成全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地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市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分工负责,认真排查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非法用工情况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给予及时救助,帮助寻找监护人并落实监护责任,对其中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上的帮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将个别案例炒成热点,维护社会稳定。

 

  (四)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劳动管理服务机构。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市、县两级要全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乡镇、街道要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城乡社区组织也要积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机制,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于6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于6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附阶段情况统计表的形式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要及时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统计表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略)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表(略)

 

全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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