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8-03-01
大家都知道作为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来执行生产,可是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大量产品数量而忽略了产品质量,造成产品的大量不合格。那么,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追诉标准?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生产不合格产品追诉标准的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综上,广大消费者都希望自己购买的产品都是保质保量的,也提醒广大商家在制造产品的过程要严谨产品质量,让消费者用的放心。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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