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1999-01-29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1999]2号
【发布日期】1999.01.29
【实施日期】1999.01.2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8〕97号《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适用何种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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