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都是由专门的法院进行管辖的,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同一起案件,不同的法院在争抢行使管辖权。那么对于诈骗犯罪来讲,该如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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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立案管辖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三年以下、、、单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刑;5000元的,为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刑的,升格为;拟处、刑的,升格为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刑事犯罪一般是由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而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实际取得财产地。涉嫌也是比较严重的,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