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的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或居住地范围内活动,而且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束,只是适用的程序,有利于办案。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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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
首先要知道现在案子在哪个阶段。对于在哪里查这个问题,一般来说,检察院阶段办取保不容易,人情成本较高,所以,一般应该在侦查阶段办理的取保。你查询是否在取保,应该到案子现在办理的单位去查。
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告人,应当责令、被告人提出保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未及时报告的,对保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的、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的、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被告人在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禁止适用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得,但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不得。
适用程序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可以采取,而且案件依然需要进行侦查,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