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那么,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一下吧。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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