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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贯屯煤矿5死事故案件9人被诉,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发布时间:2020-11-01

  造成5名矿工死亡的延安市贯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在2018年12月事发后,涉案人员被警方刑拘。目前,9人已经被陕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均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20年10月30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这起责任事故案件的起诉书。此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月移送审查起诉。9月,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向宝塔区法院提起公诉。

  宝塔区检察院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贯屯煤矿被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停业整改。当月24日,在未经过安监部门的合格检验的情况下,贯屯煤矿恢复生产,边生产边整改。在未对员工米某某、李某乙、郝某某进行岗位培训的情况下,安排喷浆工张某乙、米某某、李某乙、郝某某,电工叶某甲下井作业,因被害人的不当操作,造成贯屯煤矿井下局部瓦斯爆炸,五人死亡。

  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认为,9名被告人在这起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中,分别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系延安神光煤业有限公司贯屯煤矿喷浆队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系延安神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系延安神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部长,是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系延安华龙煤业有限公司副总兼贯屯煤矿甲方矿长。2018年12月22日15时10分,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电话向调度室安排未被铜川煤炭安全监察分局检查的采面正常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范某某系延安神光煤业有限公司贯屯煤矿采掘一队队长,挂靠陕西平祥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不符合煤矿作业),该公司法人代表为曹某某,范某某于2017年5月5日、2017年12月27日、2018年8月16日与陕西神光现代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贯屯煤矿井下采掘工程承包合同,并分包给王某某、叶某乙、孙某某、朱某某、李某丙,并将喷浆工程口头分包给喷浆队长赵某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乙系延安市神光煤业有限公司贯屯煤矿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系延安市神光煤业有限公司贯屯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兼通防部部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系延安神光煤业有限公司贯屯煤矿矿长,主持贯屯煤矿全盘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宝塔区检察院认为,赵某甲、范某某、郭某某、曹某某等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9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2020年9月3日,宝塔区检察院对上述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此案由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审理。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尚查询不到相关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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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贯屯煤矿5死事故案件9人被诉,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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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5名矿工死亡的延安市贯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在2018年12月事发后,涉案人员被警方刑拘。目前,9人已经被陕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均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20年10月30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这起责任事故案件的起诉书。此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月移送审查起诉。9月,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向宝塔区法院提起公诉。

  宝塔区检察院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贯屯煤矿被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停业整改。当月24日,在未经过安监部门的合格检验的情况下,贯屯煤矿恢复生产,边生产边整改。在未对员工米某某、李某乙、郝某某进行岗位培训的情况下,安排喷浆工张某乙、米某某、李某乙、郝某某,电工叶某甲下井作业,因被害人的不当操作,造成贯屯煤矿井下局部瓦斯爆炸,五人死亡。

  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认为,9名被告人在这起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中,分别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系延安神光煤业有限公司贯屯煤矿喷浆队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系延安神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系延安神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部长,是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系延安华龙煤业有限公司副总兼贯屯煤矿甲方矿长。2018年12月22日15时10分,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电话向调度室安排未被铜川煤炭安全监察分局检查的采面正常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范某某系延安神光煤业有限公司贯屯煤矿采掘一队队长,挂靠陕西平祥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不符合煤矿作业),该公司法人代表为曹某某,范某某于2017年5月5日、2017年12月27日、2018年8月16日与陕西神光现代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贯屯煤矿井下采掘工程承包合同,并分包给王某某、叶某乙、孙某某、朱某某、李某丙,并将喷浆工程口头分包给喷浆队长赵某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乙系延安市神光煤业有限公司贯屯煤矿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系延安市神光煤业有限公司贯屯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兼通防部部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系延安神光煤业有限公司贯屯煤矿矿长,主持贯屯煤矿全盘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宝塔区检察院认为,赵某甲、范某某、郭某某、曹某某等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9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2020年9月3日,宝塔区检察院对上述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此案由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审理。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尚查询不到相关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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