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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01-27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4〕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

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加强对拐卖人口犯罪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依法治理。

--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

--完善打击和解救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发现和侦破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保障被拐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培训等工作,积极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预防、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各相关单位加强协作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

(二)夯实基层基础。完善以社区为基础,多部门、多机构通力合作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加强对外来人口聚居区、劳务市场、娱乐场所、学校、街面、车站、码头等容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场所的管控,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力度,减少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三)依法打击犯罪。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坚决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并针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地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厉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四)保障受害人权益。对于已查明被拐卖受害人拐入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解救。同时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与社区融入等工作,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积极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受到二次伤害。

(五)加强宣传培训。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和识别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事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积极发展反拐志愿者,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对拐卖人口工作。

三、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是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完善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全力侦破公安部重点督办和群众反映强烈、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拐卖儿童案件。严格落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省、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为同级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探索建立警民联动报警平台,扩大儿童失踪线索获取渠道和范围,完善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快速反应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开展查找、堵截和调查走访等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儿童。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和失踪儿童父母血样采集工作,提高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极开展打击组织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沿街乞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保护机构。依法解救被拐卖受害人,完善被拐卖受害人的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救助工作程序。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综治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和综合整治力度。将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教育部门要提供和创造条件,确保被解救适龄儿童和少年顺利入学、回归学校,适应新的生活,同时配合医疗卫生部门有针对性地对其身心健康进行康复治疗。加强反对拐卖人口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发现疑似拐卖人口情况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民族工作部门要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宣传品,在民族聚居区开展反对拐卖人口宣传教育,提高民族地区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反拐意识。

民政部门要规范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及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为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依法帮助其解决生活、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对从事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救助工作能力和水平。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对拐卖人口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和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被解救的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的16周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切实帮助被拐卖受害人解决就业等问题。

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车站、码头、航空港、交通工具上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宣传,动员和鼓励本行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拐卖人口情况。加强对进出省内主要交通通道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拐卖人口犯罪活动。

商务部门要增强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多为年轻女性的劳务合作项目。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人口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加强对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康复治疗的研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严格执行国家人体器官捐献制度。

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管理,严密掌控育龄妇女和已怀孕妇女的基本信息、人员流动及生育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减少拐卖婴儿案件发生。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外事、工商、广电、新闻出版、法制、扶贫、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反对拐卖人口工作。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领域开展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维权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反对拐卖人口宣传教育活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解救被拐卖受害人、帮助被拐卖受害人康复并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为召集人的省反对拐卖人口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加强对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负责对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提请联席会议决定实施挂牌督办和警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制定本地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为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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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27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4〕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

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加强对拐卖人口犯罪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依法治理。

--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

--完善打击和解救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发现和侦破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保障被拐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培训等工作,积极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预防、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各相关单位加强协作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

(二)夯实基层基础。完善以社区为基础,多部门、多机构通力合作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加强对外来人口聚居区、劳务市场、娱乐场所、学校、街面、车站、码头等容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场所的管控,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力度,减少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三)依法打击犯罪。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坚决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并针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地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厉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四)保障受害人权益。对于已查明被拐卖受害人拐入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解救。同时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与社区融入等工作,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积极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受到二次伤害。

(五)加强宣传培训。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和识别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事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积极发展反拐志愿者,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对拐卖人口工作。

三、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是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完善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全力侦破公安部重点督办和群众反映强烈、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拐卖儿童案件。严格落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省、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为同级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探索建立警民联动报警平台,扩大儿童失踪线索获取渠道和范围,完善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快速反应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开展查找、堵截和调查走访等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儿童。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和失踪儿童父母血样采集工作,提高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极开展打击组织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沿街乞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保护机构。依法解救被拐卖受害人,完善被拐卖受害人的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救助工作程序。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综治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和综合整治力度。将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教育部门要提供和创造条件,确保被解救适龄儿童和少年顺利入学、回归学校,适应新的生活,同时配合医疗卫生部门有针对性地对其身心健康进行康复治疗。加强反对拐卖人口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发现疑似拐卖人口情况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民族工作部门要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宣传品,在民族聚居区开展反对拐卖人口宣传教育,提高民族地区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反拐意识。

民政部门要规范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及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为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依法帮助其解决生活、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对从事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救助工作能力和水平。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对拐卖人口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和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被解救的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的16周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切实帮助被拐卖受害人解决就业等问题。

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车站、码头、航空港、交通工具上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宣传,动员和鼓励本行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拐卖人口情况。加强对进出省内主要交通通道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拐卖人口犯罪活动。

商务部门要增强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多为年轻女性的劳务合作项目。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人口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加强对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康复治疗的研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严格执行国家人体器官捐献制度。

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管理,严密掌控育龄妇女和已怀孕妇女的基本信息、人员流动及生育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减少拐卖婴儿案件发生。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外事、工商、广电、新闻出版、法制、扶贫、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反对拐卖人口工作。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领域开展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维权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反对拐卖人口宣传教育活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解救被拐卖受害人、帮助被拐卖受害人康复并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为召集人的省反对拐卖人口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加强对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负责对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提请联席会议决定实施挂牌督办和警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制定本地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为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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