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与我们联系

开启专业对话

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0-12-05 16:23:44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39号
【发布日期】2000.12.05
【实施日期】2000.12.0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