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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和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1962-1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和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0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青法办字第1088号给湟中县人民法院的函和〔62〕青法办字第105号给海北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我们阅后有以下两点意见,请你们研究。



一、 人民法院判处劳役,应该只限于对法律、法令有规定的罪行适用,对其他犯罪行为不宜适用。


二、 人民法院不应当把“不批准逮捕”的,或“不需要逮捕的”轻微犯罪判处徒刑,更不宜采用“徒刑监外执行”、“拘役监外执行”和“劳役监外执行”等办法。

以上意见,如你们同意,请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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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12月20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青法办字第1088号给湟中县人民法院的函和〔62〕青法办字第105号给海北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我们阅后有以下两点意见,请你们研究。



一、 人民法院判处劳役,应该只限于对法律、法令有规定的罪行适用,对其他犯罪行为不宜适用。


二、 人民法院不应当把“不批准逮捕”的,或“不需要逮捕的”轻微犯罪判处徒刑,更不宜采用“徒刑监外执行”、“拘役监外执行”和“劳役监外执行”等办法。

以上意见,如你们同意,请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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