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鹏 严选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1957-08-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判决前未被逮捕的被告人被判刑如何送监执行等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16958号 1957年8月13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17日〔57〕研字第79号函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 刑事案件在判决前未逮捕被告人,宣判后可否不再履行逮捕手续而立即送监执行问题,我院本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23号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函内曾经指出,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审理前和审理中未逮捕被告人,无论是在宣判以前还是在宣判以后逮捕被告人,都应当用司法部印发的逮捕证进行逮捕。来文所说“宣判后立即将被告送监狱执行”,想系指第二审判决而言,我们认为,也应用司法部印发的逮捕证进行逮捕后,再送监执行。……
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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