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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发布时间:2014-09-01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802- 2014
代替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Types of motor vehicle Terms and definitions

2014-07 -23 发布 2014-09-01 实施

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

——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

——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
——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
——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
——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
——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
——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
——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
——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
——增加了 “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
——修改了 “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
——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
——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 “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
——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张军、李毅、孙巍。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车辆 road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载运人员、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法律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2 机动车 motor vehicle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3.3 汽车  automobi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专项作业。
本术语还包括:
a) 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 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 GB7258—2012,定义3.2 ]
3.3.1 载客汽车 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 GB7258—2012,定义3.2.1 ]
3.3.2 载货汽车  goods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 GB7258—2012,定义3.2.2 ]
3.3.3 专项作业车  special motor vehicle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 GB7258—2012,定义3.2.3 ]
3.4 挂车  trailer 
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注:改写GB7258—2012,定义3.3。
3.4.1 全挂车      draw-bar-trailer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 GB7258—2012,定义3.3.1 ]
3.4.2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紧靠车轴位置,牵引装置相对于挂车不能垂直移动、与牵引车连接时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作用于牵引车的挂车。
[ GB7258—2012,定义3.3.2 ]
3.4.3 半挂车  semi-trailer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 GB7258—2012,定义3.3.3 ]
3.5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 GB7258—2012,定义3.4 ]
3.5.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 GB7258—2012,定义3.4.1 ]
3.5.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 GB7258—2012,定义3.4.2 ]
3.5.2.1 全挂汽车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牵引杆挂车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全挂拖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 GB7258—2012,定义3.4.2.1 ]
3.5.2.2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 GB7258—2012,定义3.4.2.2 ]
3.5.3 半挂汽车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
[ GB7258—2012,定义3.4.3 ]
3.6 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d)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 GB7258—2012,定义3.5 ]
3.7 轮式专用机械车  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
轮式自行机械车  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 GB7258—2012,定义3.7 ]
3.8 有轨电车  tram
以电动机驱动,有轨道承载的机动车。
3.9 特型机动车  special size vehicle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 GB1589 规定的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
[ GB7258—2012,定义3.8 ]
3.10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road tractor
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3.11 车辆类型 vehicle type
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3.12 拼装车 illegally assembl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3.13 非法改装车 illegally retrofitt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
4 机动车规格术语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1。

表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分 类 

   

汽车 

载客汽车

大型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微型 

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 1000 mL 的载客汽车 

汽车 

  

载货汽车 

重型 

最大允许总质量(以下简称“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载货汽车 

中型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 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轻型 

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下同) 

微型 

车长小于等于 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 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三轮 

(三轮汽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00mm,宽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低速 

(低速货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000mm,宽小于等于2000mm,高小于等于2500m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专项作业车 

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参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 

有轨电车的规格术语参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摩托车 

普通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 的摩托车 

轻便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且若使用发动机驱动,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摩托车 

挂车 

 

重型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挂车 

中型 

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且小于 12000kg的挂车 

轻型 

总质量小于 4500kg的挂车 

表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续) 

分 类 

   

a 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术语。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b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c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5 机动车结构术语
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

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 

分 类 

   

汽车 

载客汽车 

普通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面包车 

双层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双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卧铺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卧铺的载客汽车 

铰接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由铰接装置连接两个车厢且连通,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轿    车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不超过5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面 包 车 

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等于0.90,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专用校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载客汽车 

专用客车 

需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载运人员(通常为特定人员)的载客汽车,如囚车、殡仪车、救护车、客车整车改装的运钞车等,包括旅居车、乘坐人数大于6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工程车),但不包括专用校车 

无轨电车 

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道路车辆 

越野客车 

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普通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包括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栏板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厢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封闭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罐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罐体的载货汽车 

平板货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载货汽车 

集装箱车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专门运输集装箱的载货汽车 

车辆运输车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载货汽车 

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 

分 类 

   

汽车 

载货汽车 

 

特殊结构货车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车。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自卸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半挂牵引车 

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半挂车的载货汽车 

全挂牵引车 

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全挂车的载货汽车 

专项作业车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不具有载货结构,或者虽具有载货结构但核定载质量小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载货专项作业车) 

核定载质量大于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 

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 

装有两个车轮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客装置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侧三轮摩托车 

在二轮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全挂车 

普通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全挂车 

厢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全挂车;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全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罐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全挂车 

平板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全挂车 

集装箱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厢的全挂车 

自卸全挂车c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全挂车 

旅居全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全挂车 

专项作业全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全挂车 

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旅居 

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车辆运输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并装双轴框架式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普通 

挂车 

中置轴旅居挂车和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以外的其他中置轴挂车 

半挂车 

普通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 

厢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半挂车;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半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罐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半挂车 

平板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半挂车 

集装箱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 

自卸半挂车c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 

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1150mm)、轮胎规格最大为8.25-20(8.25R20)、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且车长大于等于13m时车轴为轴线结构(一线二轴或二线四轴等)的半挂车 

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 

分 类 

   

半挂车 

车辆运输半挂车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半挂车 

特殊结构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半挂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半挂车 

旅居半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半挂车 

专项作业半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半挂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轮式装载机械 

具有装卸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挖掘机械 

具有挖掘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平地机械 

具有平地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车结构术语的定义,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同时符合两者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及非客车整车改装的运钞车,根据其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c 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 

6 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6.1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运送学生机动车是指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即校车。
6.2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3。

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 

分 类 

 

营  运 

公路客运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公交客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 

出租客运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 

旅游客运 

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租  赁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教  练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货  运 

专门从事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的机动车 

危化品运输 

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 

非 

营 

运 

警  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消  防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救  护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工程救险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营 转 非 

原为营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出租转非 

原为出租客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续) 

分 类 

   

运送学生 

运送幼儿 

(幼儿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小学生 

(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中小学生 

(中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初中生 

(初中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a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除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以外的机动车,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7 车辆类型
7.1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7.2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7.3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7.4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参考文献 

[1]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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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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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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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

——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

——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
——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
——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
——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
——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
——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
——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
——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
——增加了 “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
——修改了 “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
——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
——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 “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
——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张军、李毅、孙巍。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车辆 road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载运人员、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法律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2 机动车 motor vehicle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3.3 汽车  automobi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专项作业。
本术语还包括:
a) 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 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 GB7258—2012,定义3.2 ]
3.3.1 载客汽车 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 GB7258—2012,定义3.2.1 ]
3.3.2 载货汽车  goods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 GB7258—2012,定义3.2.2 ]
3.3.3 专项作业车  special motor vehicle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 GB7258—2012,定义3.2.3 ]
3.4 挂车  trailer 
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注:改写GB7258—2012,定义3.3。
3.4.1 全挂车      draw-bar-trailer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 GB7258—2012,定义3.3.1 ]
3.4.2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紧靠车轴位置,牵引装置相对于挂车不能垂直移动、与牵引车连接时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作用于牵引车的挂车。
[ GB7258—2012,定义3.3.2 ]
3.4.3 半挂车  semi-trailer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 GB7258—2012,定义3.3.3 ]
3.5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 GB7258—2012,定义3.4 ]
3.5.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 GB7258—2012,定义3.4.1 ]
3.5.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 GB7258—2012,定义3.4.2 ]
3.5.2.1 全挂汽车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牵引杆挂车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全挂拖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 GB7258—2012,定义3.4.2.1 ]
3.5.2.2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 GB7258—2012,定义3.4.2.2 ]
3.5.3 半挂汽车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
[ GB7258—2012,定义3.4.3 ]
3.6 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d)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 GB7258—2012,定义3.5 ]
3.7 轮式专用机械车  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
轮式自行机械车  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 GB7258—2012,定义3.7 ]
3.8 有轨电车  tram
以电动机驱动,有轨道承载的机动车。
3.9 特型机动车  special size vehicle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 GB1589 规定的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
[ GB7258—2012,定义3.8 ]
3.10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road tractor
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3.11 车辆类型 vehicle type
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3.12 拼装车 illegally assembl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3.13 非法改装车 illegally retrofitt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
4 机动车规格术语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1。

表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分 类 

   

汽车 

载客汽车

大型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微型 

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 1000 mL 的载客汽车 

汽车 

  

载货汽车 

重型 

最大允许总质量(以下简称“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载货汽车 

中型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 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轻型 

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下同) 

微型 

车长小于等于 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 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三轮 

(三轮汽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00mm,宽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低速 

(低速货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000mm,宽小于等于2000mm,高小于等于2500m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专项作业车 

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参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 

有轨电车的规格术语参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摩托车 

普通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 的摩托车 

轻便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且若使用发动机驱动,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摩托车 

挂车 

 

重型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挂车 

中型 

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且小于 12000kg的挂车 

轻型 

总质量小于 4500kg的挂车 

表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续) 

分 类 

   

a 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术语。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b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c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5 机动车结构术语
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

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 

分 类 

   

汽车 

载客汽车 

普通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面包车 

双层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双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卧铺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卧铺的载客汽车 

铰接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由铰接装置连接两个车厢且连通,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轿    车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不超过5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面 包 车 

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等于0.90,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专用校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载客汽车 

专用客车 

需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载运人员(通常为特定人员)的载客汽车,如囚车、殡仪车、救护车、客车整车改装的运钞车等,包括旅居车、乘坐人数大于6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工程车),但不包括专用校车 

无轨电车 

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道路车辆 

越野客车 

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普通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包括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栏板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厢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封闭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罐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罐体的载货汽车 

平板货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载货汽车 

集装箱车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专门运输集装箱的载货汽车 

车辆运输车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载货汽车 

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 

分 类 

   

汽车 

载货汽车 

 

特殊结构货车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车。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自卸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半挂牵引车 

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半挂车的载货汽车 

全挂牵引车 

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全挂车的载货汽车 

专项作业车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不具有载货结构,或者虽具有载货结构但核定载质量小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载货专项作业车) 

核定载质量大于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 

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 

装有两个车轮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客装置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侧三轮摩托车 

在二轮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全挂车 

普通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全挂车 

厢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全挂车;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全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罐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全挂车 

平板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全挂车 

集装箱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厢的全挂车 

自卸全挂车c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全挂车 

旅居全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全挂车 

专项作业全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全挂车 

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旅居 

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车辆运输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并装双轴框架式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普通 

挂车 

中置轴旅居挂车和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以外的其他中置轴挂车 

半挂车 

普通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 

厢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半挂车;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半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 

罐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半挂车 

平板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半挂车 

集装箱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 

自卸半挂车c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 

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1150mm)、轮胎规格最大为8.25-20(8.25R20)、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且车长大于等于13m时车轴为轴线结构(一线二轴或二线四轴等)的半挂车 

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 

分 类 

   

半挂车 

车辆运输半挂车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半挂车 

特殊结构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半挂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半挂车 

旅居半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半挂车 

专项作业半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半挂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轮式装载机械 

具有装卸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挖掘机械 

具有挖掘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平地机械 

具有平地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车结构术语的定义,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同时符合两者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及非客车整车改装的运钞车,根据其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c 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 

6 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6.1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运送学生机动车是指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即校车。
6.2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3。

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 

分 类 

 

营  运 

公路客运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公交客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 

出租客运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 

旅游客运 

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租  赁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教  练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货  运 

专门从事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的机动车 

危化品运输 

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 

非 

营 

运 

警  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消  防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救  护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工程救险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营 转 非 

原为营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出租转非 

原为出租客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续) 

分 类 

   

运送学生 

运送幼儿 

(幼儿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小学生 

(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中小学生 

(中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初中生 

(初中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a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除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以外的机动车,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7 车辆类型
7.1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7.2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7.3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7.4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参考文献 

[1]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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