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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发布时间:2010-01-01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268—2009

代替 GA268-2001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Examination of dead body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2010-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268-200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的修订。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总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基础上,修订了原标准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A268-2001

本标准与GA268-2001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 “范围”(2001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删除了 “规范性引用文件”(2001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 “检验鉴定”的定义(2001年版的3.2;本版的2.2);

——修改了 “鉴定机构”的定义(2001年版的3.4:本版的2.3);

——删除了 “检验鉴定人”的定义(2001年版的3.3);

——修改了 “检验报告”的定义(2001年版的3.6;本版的2.4);

——修改了 “鉴定结论”的定义(2001年版的3.5;本版的2.5);

——修改了 “鉴定书”的定义(2001年版的3.7;本版的2.6);

——修改了 “撞击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8;本版的2.7)

——修改了 “辗轧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9;本版的2.8);

——修改了 “保险杠损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10;本版的2.9);

——增加了 “摔跌伤"的定义(见本版的2.15);

——增加了 “一般要求”(本版的第3章);

——删除了 “检验鉴定总则” (2001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 “现场死亡的确定”(2001年版的5.1;木版的4.1);

——修改了 “尸表检验的地点”(2001年版的6.1;本版的5.1):

——增加了 “右鞋底踏板印痕”(本版的7.1c);

——修改了 “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2001年版的8.1e;本版的7.lg);

——修改了 “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2001年版的8.1f;本版的7.1e);

——增加了 “机动车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见本版的7. li);

——增加了 “逃逸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本版的7.6);

——删除了 “附则” (2001年版的第9章)。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単位: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先国、孔斌、李乐新、宋丰昌、尹小平、唐剑军、黄思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A268—2001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要求、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鉴定。对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尸体检验,也可参照使用。

  •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1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persons killed in a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死的人员。

2.2

检验鉴定identification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进行检验,并结合案情,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方法作出综合性判断的过程。

2.3

鉴定机构identification institution

依法成立的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机构。

2.4

检验报告examination report

鉴定机构将检验结果形成的文书。

2.5

鉴定结论identification conclusion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鉴定书identification report

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形成的文书。

2.7

撞击伤impact injury

人体被车辆撞击形成的损伤。

2.8

辗轧伤run-over injury

人体被车辆轮胎辗压形成的损伤。

2.9

保险杠损伤bumper i n jury

人体被车辆保险杠撞击形成的损伤。

2.10

轮胎花纹印痕wheel grain print

车辆轮胎在人体体表或衣着上形成的轮胎花纹印痕。

2.11

拖擦伤haul abrasion

人体在地面上拖擦形成的损伤。

2.12

安全带损伤seat belt injury

在对抗外力的过程中,车辆安全带对人体形成的损伤。

2.13

挥鞭样损伤whiplash injury

车辆突然变速时,车内人员颈部的过伸过曲形成的颈部骨、软组织及脊髓损伤。

2.14

伸展创extenion wound

人体皮肤因过度伸展形成的浅表性皮肤裂创。

2.15

摔跌伤falling injury

人体受到外力作用摔落形成的损伤。

  • 一般要求

3.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应依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结果,运用法医学理论,对死亡原 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等作出全面、客观、科学的综合性判断。

3.2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的要求如下:

a) 检验、鉴定机构应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或鉴定书,

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b) 检验报告或鉴定书应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检案摘要、检验鉴定过程、提交的相关材料、检 验、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 现场勘验

4.1现场确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由急救、医疗人员进行,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一般勘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勘验死者的位置与姿势,死者与嫌疑车辆及有关痕迹物品的位置关系;

b) 勘验死者损伤的特征,判断是单车或多车接触;

c) 确定死者为车内或车外人员,确定原始现场或变动现场;

d) 确定车辆毁损情况。

  • 衣着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检验死者衣着的样式、材料、花色、号码、新旧程度、附着物、痕迹、破损部位及形态、 辩明与事故的关系,并作衣着记录;

b) 检验死者衣着的完整性,现场散落的鞋帽、围巾、外衣及衣着饰品、碎片等与死者及有关 其他痕迹物品的位置关系。

4.4现场遗留物勘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勘验地面血迹的范围、喷溅方向、形态等特征以及与死者倒地位置的关系;

b) 勘验地而及衣着上遗留的肇事车辆的各类微量物证;

c) 勘验嫌疑车辆上附着的毛发、血迹、人体组织及衣服纤维等痕迹物证,照相固定并提取。

  • 尸表检验

5.1尸表检验应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等场所进行。

5.2检査尸斑、尸僵和角膜混浊度等尸体现象。

5.3检査死者性别、身长、体型、瘢痕、色素斑、痣疣、纹身、生理残缺及发育畸形等体表特 征。

5.4检査和鉴别尸体全身生前伤和死后伤情况。

5.5检査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态、大小和性状,检査创而、创缘、创壁及创底的粘附物 和散落物,注意分析受力方向,发现和描述特征性损伤。

5.6检査全身骨骼的骨折、关节脱位情况、离断肢体的形态,创面情况。

5.7检査损伤部位的附着物的性质、形态等特征,并根据需要提取检材进行检验、鉴定。

  • 解剖检验

6.1解剖检验的适用范围包括:

a) 对死亡原因不明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b) 对生前伤与死后伤并存,伤病关系难以认定等案件性质不明的。

  • 解剖检验的原则如下:

a) 解剖检验应客观、全面、运用科学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b) 解剖检验应在尸表检验的基础上,对与交通事故相关的疑点进行分析研究,取得科学、合 理的结论。

  • 解剖检验的基本要求应做到:

a) 解剖检验应严格按照解剖检验的程序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b) 解剖检验应全面、客观、完整。

6.4解剖检验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如下:

a) 解剖检验在尸表检验基础上根据需要分别剖开颅腔、胸腔、腹腔、颈部及其他必要的部位, 检査各内部器官的病理改变;

b) 解剖检验应根据需要提取重要脏器如脑、心、肝、胰、脾、胃、肾等器官组织作法医病理 学和毒理学检査。

  • 特殊的尸体检验

7.1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

a) 勘验或调査死者在车上的位置、姿势;

b) 制动器、离合器、油门脚踏板上留下的鞋印;

c) 右鞋底踏板印痕;

d) 车辆上散落毛发、喷溅血迹、附着的衣服纤维;

e) 驾驶盘和变速杆上的指掌纹:

f) 安全带损伤和死者衣着、体表上安全带压痕的方向;

g) 面部、胸部、腹部、上肢、下肢等与挡风玻璃、驾驶盘、安全带、仪表盘、脚踏板及其它 驾驶座附近车辆物件接触形成的特征性损伤;

h) 挥鞭样损伤;

i) 机动车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及时抽血检验:

j) 毒品、药物等检材的提取和检验。

7.2乘车人的检验内容包括:

a) 在车辆上的位置和姿势;

b) 车辆上毛发、血迹和衣服纤维:

c) 安全带损伤和安全带压痕的方向;

d) 挥鞭样损伤;

e) 与车内及前排靠背等物件形成的特征性损伤;

7.3摩托车驾驶人的检验内容包括:

a) 会阴部损伤的检验;

b) 双手及前臂的车把损伤的检验;

c) 下肢护板、护杠损伤的检验;

d) 头而部风挡、后视镜、仪表盘损伤的检验。

7.4行人的检验内容包括:

a) 事故车上附着的血痕、毛发、组织和衣服纤维,车身表而上与人体有关部位相似的印痕;

b) 死者衣服、尸表和损伤创口中附着的事故车汕污、油漆、碎玻璃等车辆物品;

c) 死者损伤形态与可能的车辆致伤物的比对;

d) 损伤到足跟距离与事故车保险杠或事故车其它部位高度的比对;

e) 撞击伤、摔跌伤、拖擦伤、辗压伤、保险杠损伤、伸展创的检验;

f) 一次碾压、多次碾压的检验;

g) 生前碾压、死后碾压的检验。

7.5非机动车骑车人的检验内容包括:

a) 撞击伤高度与事故车相关物件高度的比对;

b) 死者衣着、尸表和损伤中附着物与车辆附着物的比对;

c) 会阴部、双下肢内侧损伤与骑乘交通工具的关系;

d) 死者主要损伤及主要受力面的方向。

7.6逃逸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

a) 确定系交通事故死亡;

b) 确定是第一现场或抛尸现场;

c) 确定死亡时间;

d) 现场痕迹物证、车辆地面遗留物、死者损伤部位或衣着附着物与嫌疑车辆痕迹的比对;

e) 损伤的特征,确定是单车或多车接触。

7.7未知名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

a) 而部皱纹、毛发、胡须的颜色、牙齿的萌出和磨损程度等,以及年龄段的确定;

b) 衣着、装束特征、死者卫生程度及随身物品、饰品、化妆、皮肤颜色等以及其生活地区及 社会阶层的推定;

c) 色素沉着、痣、胎迹、纹身、纹眉、纹唇;生理缺陷、畸形:手术瘢痕、肿块、器官的病 变等;义齿、缺牙等;染发、假发、耳环孔等个体识别特征;

d) 提取DNA生物检材和指掌纹信息。

7.8多人死亡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

a) 对尸体进行编号;

b) 调査或检验每一死者生前在车辆上的乘坐位置;

c) 确定驾驶人员;

d) 尸体体表特征及携带物、饰物的检验;

e) 每一尸体的损伤,应注意特殊性损伤。

参考文献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法医学尸表检验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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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268—2009

代替 GA268-2001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Examination of dead body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2010-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268-200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的修订。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总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基础上,修订了原标准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A268-2001

本标准与GA268-2001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 “范围”(2001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删除了 “规范性引用文件”(2001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 “检验鉴定”的定义(2001年版的3.2;本版的2.2);

——修改了 “鉴定机构”的定义(2001年版的3.4:本版的2.3);

——删除了 “检验鉴定人”的定义(2001年版的3.3);

——修改了 “检验报告”的定义(2001年版的3.6;本版的2.4);

——修改了 “鉴定结论”的定义(2001年版的3.5;本版的2.5);

——修改了 “鉴定书”的定义(2001年版的3.7;本版的2.6);

——修改了 “撞击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8;本版的2.7)

——修改了 “辗轧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9;本版的2.8);

——修改了 “保险杠损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10;本版的2.9);

——增加了 “摔跌伤"的定义(见本版的2.15);

——增加了 “一般要求”(本版的第3章);

——删除了 “检验鉴定总则” (2001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 “现场死亡的确定”(2001年版的5.1;木版的4.1);

——修改了 “尸表检验的地点”(2001年版的6.1;本版的5.1):

——增加了 “右鞋底踏板印痕”(本版的7.1c);

——修改了 “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2001年版的8.1e;本版的7.lg);

——修改了 “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2001年版的8.1f;本版的7.1e);

——增加了 “机动车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见本版的7. li);

——增加了 “逃逸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本版的7.6);

——删除了 “附则” (2001年版的第9章)。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単位: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先国、孔斌、李乐新、宋丰昌、尹小平、唐剑军、黄思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A268—2001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要求、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鉴定。对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尸体检验,也可参照使用。

  •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1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persons killed in a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死的人员。

2.2

检验鉴定identification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进行检验,并结合案情,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方法作出综合性判断的过程。

2.3

鉴定机构identification institution

依法成立的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机构。

2.4

检验报告examination report

鉴定机构将检验结果形成的文书。

2.5

鉴定结论identification conclusion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鉴定书identification report

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形成的文书。

2.7

撞击伤impact injury

人体被车辆撞击形成的损伤。

2.8

辗轧伤run-over injury

人体被车辆轮胎辗压形成的损伤。

2.9

保险杠损伤bumper i n jury

人体被车辆保险杠撞击形成的损伤。

2.10

轮胎花纹印痕wheel grain print

车辆轮胎在人体体表或衣着上形成的轮胎花纹印痕。

2.11

拖擦伤haul abrasion

人体在地面上拖擦形成的损伤。

2.12

安全带损伤seat belt injury

在对抗外力的过程中,车辆安全带对人体形成的损伤。

2.13

挥鞭样损伤whiplash injury

车辆突然变速时,车内人员颈部的过伸过曲形成的颈部骨、软组织及脊髓损伤。

2.14

伸展创extenion wound

人体皮肤因过度伸展形成的浅表性皮肤裂创。

2.15

摔跌伤falling injury

人体受到外力作用摔落形成的损伤。

  • 一般要求

3.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应依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结果,运用法医学理论,对死亡原 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等作出全面、客观、科学的综合性判断。

3.2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的要求如下:

a) 检验、鉴定机构应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或鉴定书,

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b) 检验报告或鉴定书应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检案摘要、检验鉴定过程、提交的相关材料、检 验、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 现场勘验

4.1现场确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由急救、医疗人员进行,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一般勘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勘验死者的位置与姿势,死者与嫌疑车辆及有关痕迹物品的位置关系;

b) 勘验死者损伤的特征,判断是单车或多车接触;

c) 确定死者为车内或车外人员,确定原始现场或变动现场;

d) 确定车辆毁损情况。

  • 衣着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检验死者衣着的样式、材料、花色、号码、新旧程度、附着物、痕迹、破损部位及形态、 辩明与事故的关系,并作衣着记录;

b) 检验死者衣着的完整性,现场散落的鞋帽、围巾、外衣及衣着饰品、碎片等与死者及有关 其他痕迹物品的位置关系。

4.4现场遗留物勘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勘验地面血迹的范围、喷溅方向、形态等特征以及与死者倒地位置的关系;

b) 勘验地而及衣着上遗留的肇事车辆的各类微量物证;

c) 勘验嫌疑车辆上附着的毛发、血迹、人体组织及衣服纤维等痕迹物证,照相固定并提取。

  • 尸表检验

5.1尸表检验应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等场所进行。

5.2检査尸斑、尸僵和角膜混浊度等尸体现象。

5.3检査死者性别、身长、体型、瘢痕、色素斑、痣疣、纹身、生理残缺及发育畸形等体表特 征。

5.4检査和鉴别尸体全身生前伤和死后伤情况。

5.5检査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态、大小和性状,检査创而、创缘、创壁及创底的粘附物 和散落物,注意分析受力方向,发现和描述特征性损伤。

5.6检査全身骨骼的骨折、关节脱位情况、离断肢体的形态,创面情况。

5.7检査损伤部位的附着物的性质、形态等特征,并根据需要提取检材进行检验、鉴定。

  • 解剖检验

6.1解剖检验的适用范围包括:

a) 对死亡原因不明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b) 对生前伤与死后伤并存,伤病关系难以认定等案件性质不明的。

  • 解剖检验的原则如下:

a) 解剖检验应客观、全面、运用科学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b) 解剖检验应在尸表检验的基础上,对与交通事故相关的疑点进行分析研究,取得科学、合 理的结论。

  • 解剖检验的基本要求应做到:

a) 解剖检验应严格按照解剖检验的程序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b) 解剖检验应全面、客观、完整。

6.4解剖检验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如下:

a) 解剖检验在尸表检验基础上根据需要分别剖开颅腔、胸腔、腹腔、颈部及其他必要的部位, 检査各内部器官的病理改变;

b) 解剖检验应根据需要提取重要脏器如脑、心、肝、胰、脾、胃、肾等器官组织作法医病理 学和毒理学检査。

  • 特殊的尸体检验

7.1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

a) 勘验或调査死者在车上的位置、姿势;

b) 制动器、离合器、油门脚踏板上留下的鞋印;

c) 右鞋底踏板印痕;

d) 车辆上散落毛发、喷溅血迹、附着的衣服纤维;

e) 驾驶盘和变速杆上的指掌纹:

f) 安全带损伤和死者衣着、体表上安全带压痕的方向;

g) 面部、胸部、腹部、上肢、下肢等与挡风玻璃、驾驶盘、安全带、仪表盘、脚踏板及其它 驾驶座附近车辆物件接触形成的特征性损伤;

h) 挥鞭样损伤;

i) 机动车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及时抽血检验:

j) 毒品、药物等检材的提取和检验。

7.2乘车人的检验内容包括:

a) 在车辆上的位置和姿势;

b) 车辆上毛发、血迹和衣服纤维:

c) 安全带损伤和安全带压痕的方向;

d) 挥鞭样损伤;

e) 与车内及前排靠背等物件形成的特征性损伤;

7.3摩托车驾驶人的检验内容包括:

a) 会阴部损伤的检验;

b) 双手及前臂的车把损伤的检验;

c) 下肢护板、护杠损伤的检验;

d) 头而部风挡、后视镜、仪表盘损伤的检验。

7.4行人的检验内容包括:

a) 事故车上附着的血痕、毛发、组织和衣服纤维,车身表而上与人体有关部位相似的印痕;

b) 死者衣服、尸表和损伤创口中附着的事故车汕污、油漆、碎玻璃等车辆物品;

c) 死者损伤形态与可能的车辆致伤物的比对;

d) 损伤到足跟距离与事故车保险杠或事故车其它部位高度的比对;

e) 撞击伤、摔跌伤、拖擦伤、辗压伤、保险杠损伤、伸展创的检验;

f) 一次碾压、多次碾压的检验;

g) 生前碾压、死后碾压的检验。

7.5非机动车骑车人的检验内容包括:

a) 撞击伤高度与事故车相关物件高度的比对;

b) 死者衣着、尸表和损伤中附着物与车辆附着物的比对;

c) 会阴部、双下肢内侧损伤与骑乘交通工具的关系;

d) 死者主要损伤及主要受力面的方向。

7.6逃逸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

a) 确定系交通事故死亡;

b) 确定是第一现场或抛尸现场;

c) 确定死亡时间;

d) 现场痕迹物证、车辆地面遗留物、死者损伤部位或衣着附着物与嫌疑车辆痕迹的比对;

e) 损伤的特征,确定是单车或多车接触。

7.7未知名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

a) 而部皱纹、毛发、胡须的颜色、牙齿的萌出和磨损程度等,以及年龄段的确定;

b) 衣着、装束特征、死者卫生程度及随身物品、饰品、化妆、皮肤颜色等以及其生活地区及 社会阶层的推定;

c) 色素沉着、痣、胎迹、纹身、纹眉、纹唇;生理缺陷、畸形:手术瘢痕、肿块、器官的病 变等;义齿、缺牙等;染发、假发、耳环孔等个体识别特征;

d) 提取DNA生物检材和指掌纹信息。

7.8多人死亡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

a) 对尸体进行编号;

b) 调査或检验每一死者生前在车辆上的乘坐位置;

c) 确定驾驶人员;

d) 尸体体表特征及携带物、饰物的检验;

e) 每一尸体的损伤,应注意特殊性损伤。

参考文献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法医学尸表检验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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