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4-1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非法印制、盗窃、倒卖、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以致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案件不断发生。这不仅严重地破坏了新税制的运行、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极大地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保障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是我们目前的中心工作之一。在这场“严打”斗争中,广大税务干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得到了公、检、法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也引起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了及时掌握全国各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动态,并分析、协调、协助、指导各地案件的查处工作,请各地国家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此类案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案发时间、涉案地区、单位及人员,作案手段,基本案情,发票套数,货价金额,税款多少,非法所得及处理情况等,根据案件涉及金额大小,案情严重程度,原则上货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一案一报,100万元以下者汇总报告;报告时间以案发后10日内,先报告基本案情,调(侦)查处理完毕再报结案报告;报送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稽核检查处,联系电话:3266320,传真机号:3266869。

请各地在组织力量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同时,务必迅速及时报告总局。以前没有报的案件,要抓紧补报。

特此通知

1994年11月29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4-1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非法印制、盗窃、倒卖、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以致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案件不断发生。这不仅严重地破坏了新税制的运行、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极大地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保障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是我们目前的中心工作之一。在这场“严打”斗争中,广大税务干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得到了公、检、法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也引起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了及时掌握全国各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动态,并分析、协调、协助、指导各地案件的查处工作,请各地国家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此类案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案发时间、涉案地区、单位及人员,作案手段,基本案情,发票套数,货价金额,税款多少,非法所得及处理情况等,根据案件涉及金额大小,案情严重程度,原则上货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一案一报,100万元以下者汇总报告;报告时间以案发后10日内,先报告基本案情,调(侦)查处理完毕再报结案报告;报送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稽核检查处,联系电话:3266320,传真机号:3266869。

请各地在组织力量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同时,务必迅速及时报告总局。以前没有报的案件,要抓紧补报。

特此通知

1994年11月29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