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控方指控受贿罪)
结果:判处十年六个月(涉案金额529万元)
亮点:
- 成功将指控罪名从受贿罪(量刑十年以上)辩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五年以上)
- 通过主体身份证据链突破,推翻控方关键证据的证明力
- 实现70万元认定及全额退赃从轻情节
案件焦点:
- 被告人在国有控股企业中的主体身份认定
- 529万元受贿金额中429万元是否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
- 党委会任命程序是否存在证据瑕疵
封面语:“精准定性主体身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国有控股企业高管职务犯罪辩护经典案例"
二、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X某,男,60岁,原四川某铜业公司副总经理、子公司董事长
被害单位:涉案国有控股企业
办案机关:四川省新龙县监察委、检察院、法院
- 关键时间轴
2020.11(留置)→2021.1(刑拘)→2021.5(起诉)→2021.7(开庭)→2021.11(判决)
- 3. 案件基本事实
2005-2018年间,X某利用担任国有控股企业高管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共计529万元。控方以受贿罪起诉,辩方主张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办案过程
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证据对抗重点 |
侦查阶段 |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
申请调取党委会原始会议记录 |
质疑"情况说明"证据合法性 |
审查起诉 |
以受贿罪起诉 |
提交公司任免文件证明非委派 |
对比主体身份证据证明力 |
庭审阶段 |
强调党委会实质审批 |
援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
证言高度雷同的非法性论证 |
核心工作:
组织专家论证会分析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身份认定标准
绘制受贿金额与职务关联性对比图表(37万vs429万)
针对7名党委委员证言制作"证言雷同度分析报告"
四、办案思路
(一)主体身份突破
程序瑕疵:证明任命文件无"经党委研究决定"表述,董事会决议与党委会记录矛盾
职权分析:某矿6公司系市场化运营,X某履职行为不具备公务属性
类案支撑:援引《刑事审判参考》第1138号案例裁判规则
(二)量刑情节挖掘
70万元未遂:通过行贿人证言固定钱款未交付事实
退赃情节:指导家属变卖房产全额退赔
环境因素:提交某县海拔气象证明工作环境艰苦性
(三)证据攻防
排除非法证据:针对7名党委委员高度雷同的证言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证据链断点:指出控方无原始党委会议记录等核心书证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主体身份的核心意见,认定429万元系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收取,但最终以受贿罪定罪量刑。成功实现70万元未遂认定、坦白从轻、全额退赃等量刑优惠,在特别巨大金额案件中取得十年六个月相对较轻刑期。
六、办案心得
国家出资企业案件辩护要点:需重点审查"形式要件"(任命程序)与"实质要件"(职权性质)的双重认定标准
证据质证技巧:对组织出具的"情况说明"类证据,应结合《刑诉法解释》第114条审查是否符合证据形式要求
量刑协商策略:在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交叉案件中,可采用"事实认罪+法律定性辩护"的二元策略
典型意义:本案为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树立了主体身份认定的辩护范式,获评2021年度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典型案例。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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