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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保护劳动致富户打击勒索抢劫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3-02-19

公安部关于保护劳动致富户打击勒索抢劫犯罪活动的通知 

([83]公发[治]24号 1983年2月19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调整了农村经济政策,落实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一部分社员由于勤劳生产,经营得当,成为富裕户,受到了党和政府的表扬和鼓励。但也引起了少数犯罪分子的注意,去年以来,河北省相继发生了六起勒索、抢劫劳动致富户的案件。如宣化县社员侯明录,去年四月以来,组织承包建筑工程,为集体和社员增加收入作出了贡献,被评为劳动模范。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侯收到一封恐吓信,威胁说:“听说你今年收入拾好几万元!弟兄们缺钱花,想和你借五千元。你必须于十二月三十日十二点,亲自送到小蔓岭大坡顶上等候。要想坏我们弟兄,你的房屋、妻儿和你生命都在我们手里攥着……。”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将李昌智等三名犯罪分子抓获归案。雄县社员彭全福一家,从事缝纫、卖熟肉生意,存款万余元,是该县城关公社知名的“冒尖户”。去年十二月七日晚,家中突然闯进四名歹徒,持匕首、刮刀、杀猪刀索取巨款,彭的女儿拿出二百五十元给他们,歹徒嫌少,翻箱倒柜,将彭存放在家中的四千五百元现款抢走逃跑(正在侦破中)。徐水县社员张杨氏、张子云母子二人,一九八0年以来卖瓜子得到二千余元。去年一月一日晚,肖俊丰等四名犯罪分子入室行抢,威胁张杨氏拿出二千元现款,张杨氏拒绝,被肖犯卡死(主犯拟判死刑)。类似敲诈勒索,以“绑票”相威胁的案件,在辽宁、浙江、上海等省、市也有发生。

从已查破的这类案件看,犯罪分子大多是本地好逸恶劳,有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劣迹的青年社员,他们选择目标,有预谋地作案。

这类恐吓、勒索、抢劫案件的发生,给劳动致富的社员造成精神压力,四邻群众也惶惶不安,影响很坏。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公安机关对这种事要管一下,否则成为一股风再刹就麻烦了。”各地公安机关对这一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必须引起高度的警惕和重视,要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决不可任其蔓延,给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实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危害。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干警,要认清一部分农民靠辛勤劳动创造较多的价值,不仅增加了自己的收入,而且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贡献。他们的劳动所得是合法的、光荣的,是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的,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要积极会同农村基层党政组织,依靠广大群众和治保会,把保护劳动致富户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使广大农民能安心生产经营,劳动致富。

二、县公安局、农村派出所,要了解劳动致富户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动员他们将大宗现款存入银行、信用社,不要放在家中。要教育他们提高警惕,遇有恐吓、勒索的情况,及时向公社、大队和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公安机关能及时采取保护和侦破措施。

三、坚决打击恐吓、勒索、抢劫犯罪分子。凡是对劳动致富户进行抢劫、勒索的案件,都应列为重大刑事案件,组织力量,抓紧侦破。对那些抢劫、勒索的未遂案件,也要查明情况,依法处理。在侦察破案过程中,要妥善保护被害人。破案后,要积极配合检察、法院,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教育群众,震慑罪犯。在报道抢劫、勒索等类犯罪案件时,不要具体报道犯罪分子的作案方法和手段,防止产生副作用。

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意见,此件请印发农村党支部和农村公安派出所、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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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公发[治]24号 1983年2月19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调整了农村经济政策,落实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一部分社员由于勤劳生产,经营得当,成为富裕户,受到了党和政府的表扬和鼓励。但也引起了少数犯罪分子的注意,去年以来,河北省相继发生了六起勒索、抢劫劳动致富户的案件。如宣化县社员侯明录,去年四月以来,组织承包建筑工程,为集体和社员增加收入作出了贡献,被评为劳动模范。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侯收到一封恐吓信,威胁说:“听说你今年收入拾好几万元!弟兄们缺钱花,想和你借五千元。你必须于十二月三十日十二点,亲自送到小蔓岭大坡顶上等候。要想坏我们弟兄,你的房屋、妻儿和你生命都在我们手里攥着……。”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将李昌智等三名犯罪分子抓获归案。雄县社员彭全福一家,从事缝纫、卖熟肉生意,存款万余元,是该县城关公社知名的“冒尖户”。去年十二月七日晚,家中突然闯进四名歹徒,持匕首、刮刀、杀猪刀索取巨款,彭的女儿拿出二百五十元给他们,歹徒嫌少,翻箱倒柜,将彭存放在家中的四千五百元现款抢走逃跑(正在侦破中)。徐水县社员张杨氏、张子云母子二人,一九八0年以来卖瓜子得到二千余元。去年一月一日晚,肖俊丰等四名犯罪分子入室行抢,威胁张杨氏拿出二千元现款,张杨氏拒绝,被肖犯卡死(主犯拟判死刑)。类似敲诈勒索,以“绑票”相威胁的案件,在辽宁、浙江、上海等省、市也有发生。

从已查破的这类案件看,犯罪分子大多是本地好逸恶劳,有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劣迹的青年社员,他们选择目标,有预谋地作案。

这类恐吓、勒索、抢劫案件的发生,给劳动致富的社员造成精神压力,四邻群众也惶惶不安,影响很坏。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公安机关对这种事要管一下,否则成为一股风再刹就麻烦了。”各地公安机关对这一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必须引起高度的警惕和重视,要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决不可任其蔓延,给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实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危害。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干警,要认清一部分农民靠辛勤劳动创造较多的价值,不仅增加了自己的收入,而且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贡献。他们的劳动所得是合法的、光荣的,是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的,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要积极会同农村基层党政组织,依靠广大群众和治保会,把保护劳动致富户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使广大农民能安心生产经营,劳动致富。

二、县公安局、农村派出所,要了解劳动致富户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动员他们将大宗现款存入银行、信用社,不要放在家中。要教育他们提高警惕,遇有恐吓、勒索的情况,及时向公社、大队和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公安机关能及时采取保护和侦破措施。

三、坚决打击恐吓、勒索、抢劫犯罪分子。凡是对劳动致富户进行抢劫、勒索的案件,都应列为重大刑事案件,组织力量,抓紧侦破。对那些抢劫、勒索的未遂案件,也要查明情况,依法处理。在侦察破案过程中,要妥善保护被害人。破案后,要积极配合检察、法院,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教育群众,震慑罪犯。在报道抢劫、勒索等类犯罪案件时,不要具体报道犯罪分子的作案方法和手段,防止产生副作用。

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意见,此件请印发农村党支部和农村公安派出所、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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