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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1991-08-28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7号
【发布日期】1991年8月28日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今年以来,我市自行车被盗案件十分突出,严重影响广大市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危害治安秩序。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宁,必须坚决打击盗窃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从九月五日起,在全市范围查验自行车,清查赃车、无主车。查验期间,除自行车必须装有车牌外,自行车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自行车证,并接受查验,不得拒绝。


    二、对自行车证、牌不全,证、牌不符或涂改、伪造自行车证、牌的,查验人员可当场暂扣自行车,待查明情况后,作出处理。 对赃车一律无偿追回;购买赃车的,必须主动将赃车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对无主车一律收缴。


    三、凡有盗窃自行车,窝藏、销售赃车等行为的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坦白交待问题。对坦白交待问题,或有揭发检举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四、本通告发布后,拒不到公安机关坦白交待问题,或继续进行盗窃自行车、窝藏、销售、购买赃车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从重处罚,或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暂扣自行车时,必须当场开具暂扣凭证。
    六、全市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市民,都有义务积极宣传本通告,主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开展本单位、本辖区查验自行车的工作,打击盗窃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辖区自行车停放场、点的管理,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健全防盗设施和制度。在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中,有显著成绩和举报有功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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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7号
【发布日期】1991年8月28日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今年以来,我市自行车被盗案件十分突出,严重影响广大市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危害治安秩序。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宁,必须坚决打击盗窃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从九月五日起,在全市范围查验自行车,清查赃车、无主车。查验期间,除自行车必须装有车牌外,自行车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自行车证,并接受查验,不得拒绝。


    二、对自行车证、牌不全,证、牌不符或涂改、伪造自行车证、牌的,查验人员可当场暂扣自行车,待查明情况后,作出处理。 对赃车一律无偿追回;购买赃车的,必须主动将赃车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对无主车一律收缴。


    三、凡有盗窃自行车,窝藏、销售赃车等行为的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坦白交待问题。对坦白交待问题,或有揭发检举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四、本通告发布后,拒不到公安机关坦白交待问题,或继续进行盗窃自行车、窝藏、销售、购买赃车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从重处罚,或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暂扣自行车时,必须当场开具暂扣凭证。
    六、全市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市民,都有义务积极宣传本通告,主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开展本单位、本辖区查验自行车的工作,打击盗窃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辖区自行车停放场、点的管理,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健全防盗设施和制度。在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中,有显著成绩和举报有功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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