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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减刑案件进行裁前公示和开展听证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04-03-19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减刑案件进行裁前公示和开展听证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77号
【发布日期】2004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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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77号
【发布日期】2004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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