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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及其分局办理刑事、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4-06-16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及其分局办理刑事、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文部门】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川公法发(2004)115号
【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6日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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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公法发(2004)115号
【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6日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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