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08-01-0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请示的答复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函(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01.02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害人死亡情况下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因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等有关法庭审理的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由诉讼代理人参与公诉案件的法庭审理。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暴力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2024/05/17 11:03
2024/05/16 16:47
2024/05/16 16:47
2024/05/16 16:46
2024/05/16 10:25
2024/05/15 13:04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