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法律,确保核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核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资料类别】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核准权。改革案件核准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核准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履行好核准法定职责等问题接受记者的专访。
记者:最高法院如何进行复核工作?是书面审理为主还是开庭审理为主?具体的工作如何开展?
答: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核准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对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合议庭复核案件主要根据报送的一、二审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最高法院进行复核工作,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宗,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认为应当核准的,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记者:检察机关和律师能否参与复核程序?如何参与?
答:对于刑事案件,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针对所设置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现行没有检察机关和律师参与复核程序的规定。但是,检察机关和律师的意见还是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在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为确保办理案件质量,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通过这些方式,检察机关和律师可以表达自己对案件的意见。
记者:复核程序有没有审理时间限制?
答:对于复核程序,并没有规定审限。但是,最高法院将会按照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案件复核工作。
记者:收回核准权后,如何贯彻执行“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
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首先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核准权后,要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依法严厉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必须判处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要严格控制的适用,统一适用的标准,确保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记者:如何在复核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答:复核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必须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
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合议庭经过审查案卷,对认为应当核准的,原则上都要讯问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反映自己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核准案件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记者: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适用标准是否较以前更为严格?是否有新的适用标准和证据适用标准?
答:“保留,严格控制”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案件,人民法院历来坚持严格的适用标准。但是,由于以前部分案件的核准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的适用标准并不完全统一,这种情况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案件核准权,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统一适用的标准,实现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复核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科学的适用标准和证据适用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全国法院。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拟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严格控制适用?
答:“保留、严格控制”,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这一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一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适用的标准,确保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明确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的标准。二是完善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案件的证据标准。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三是要运用好死缓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要注意充分运用,发挥其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立即执行的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四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立即执行。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案件核准权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强化对高、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指导、监督职责?
答: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将在依法行使案件核准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指导、监督职责,努力提高案件一审、二审的审判质量。一是继续抓好二审开庭审理工作。自今年7月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受理的所有二审案件都实行开庭审理,这是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原则,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两高”《关于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确保庭审质量。同时还明确提出,凡是二审法院应当开庭而没有开庭报请核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回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二是制定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的规范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健全完善有关规范,指导下级法院严格执行和,切实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提高一审、二审案件审判质量。三是规范和完善个案请示制度。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依据法律认真研究答复,并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对于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的问题及量刑问题,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调查研究,并在适当时候召开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总结核准工作,研究解决案件核准权收回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统一案件适用标准,建立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记者: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行使案件核准权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首先,随着原来授权各高级法院核准的案件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工作量较以前有很大的增加,核准任务更重了。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和法律院校、律师界选调的大量刑事审判干部,由于是刚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在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都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虽然已经过专门培训,也在最高法院工作适应了一段时间,但是,在具体工作方式、工作节奏等方面,需要经历一个磨合期才能完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核准工作的要求。第三,案件核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也需要做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工作得跟得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很多方面还需要做进一步努力。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案件核准制度改革一定能够顺利实施。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案件核准权后,可能出现的案件进京上访增多问题,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答: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高度重视涉诉上访问题。针对统一行使案件核准权后可能出现的案件进京上访增多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强化责任,建立有效的案件信访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中级人民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负起责任,把案件信访接待工作做好。一是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程序,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接受法院的判决。二是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求,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努力解决好民事赔偿等问题,做好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和社会公众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三是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对于因判处或者不判处而引发的缠诉、上访和群体性过激事件,依靠党委,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社会稳定。四是大力宣传党的宽严相济、严格控制的刑事政策,在全社会树立依法、理性、文明、人道的刑罚观念,营造有利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的社会舆论环境。
记者:统一行使核准权后,刑事法官队伍司法廉洁问题更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队伍廉政建设方面有何举措?
答: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官队伍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刑事法官廉洁司法的能力,切实有效地防止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现象。一是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进一步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二是制定并完善适应复核工作特点的内外监督制约工作程序和机制,严格审判制度,严密案件管理,强化廉政责任,严肃审判纪律,加强对行使案件核准权的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三是继续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旦发现,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各级法院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的刑事法官,将大力给予表彰和宣传,以弘扬正气,鼓舞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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