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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195条的规定,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自然人):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备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骗取了财物。

 

 

1.犯本罪必须并处财产刑。

2.犯本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既可并处罚金,也可并处没收财产,但一般情形下,应当并处罚金。判处无期徒刑的,则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关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司法解释规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关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司法解释规定。

适用《刑法》第195条、第200条时,应当注意:

1.正确把握信用证诈骗的“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于信用证诈骗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曾作过明确规定。现因该解释所依据的1979年刑法已经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被1997年刑法所吸纳,故解释的依据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3]7号)仅就1997年刑法的诈骗罪作出解释,对其他类型的诈骗犯罪解释,包括金融诈骗犯罪均未作相应的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时,所有的诈骗犯罪均统一称为诈骗罪,因此,该解释中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有关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依然以在司法实践在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6条规定,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目前没有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巨大经济损失的;因此而引起严重的外交事,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给银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多次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利用信用证诈骗的犯罪集团之首要分子;等等。是否属于情节重,应当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诸多方面后全面加以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是指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的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的声誉、经济影响的;引起特别严重的外交事件的;给银行成特别严重的政治、经济影响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注重财产刑的适用

贷款诈骗犯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对财产刑的适用应当注意,对自然人犯本罪和单位犯本罪处罚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主刑方面两者没有区别,但是财产刑是有区别的。

1)构成基本犯罪时,对自然人必须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而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可以并处罚金,且没有规定罚金的数额。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对自然人是必须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而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然必须并处罚金,但没有规定罚金的数额。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对自然人在判处主刑时,是必须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主刑时,则只限于必须并处罚金,而不能并处没收财产。

3.关于规范性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见》对贷款诈骗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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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195条的规定,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自然人):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备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骗取了财物。

 

 

1.犯本罪必须并处财产刑。

2.犯本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既可并处罚金,也可并处没收财产,但一般情形下,应当并处罚金。判处无期徒刑的,则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关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司法解释规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关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司法解释规定。

适用《刑法》第195条、第200条时,应当注意:

1.正确把握信用证诈骗的“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于信用证诈骗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曾作过明确规定。现因该解释所依据的1979年刑法已经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被1997年刑法所吸纳,故解释的依据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3]7号)仅就1997年刑法的诈骗罪作出解释,对其他类型的诈骗犯罪解释,包括金融诈骗犯罪均未作相应的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时,所有的诈骗犯罪均统一称为诈骗罪,因此,该解释中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有关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依然以在司法实践在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6条规定,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目前没有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巨大经济损失的;因此而引起严重的外交事,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给银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多次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利用信用证诈骗的犯罪集团之首要分子;等等。是否属于情节重,应当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诸多方面后全面加以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是指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的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的声誉、经济影响的;引起特别严重的外交事件的;给银行成特别严重的政治、经济影响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注重财产刑的适用

贷款诈骗犯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对财产刑的适用应当注意,对自然人犯本罪和单位犯本罪处罚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主刑方面两者没有区别,但是财产刑是有区别的。

1)构成基本犯罪时,对自然人必须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而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可以并处罚金,且没有规定罚金的数额。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对自然人是必须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而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然必须并处罚金,但没有规定罚金的数额。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对自然人在判处主刑时,是必须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主刑时,则只限于必须并处罚金,而不能并处没收财产。

3.关于规范性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见》对贷款诈骗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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