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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适用《刑法》第136条时,应当注意: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备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1.犯本罪必须并处财产刑。

2.犯本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既可并处罚金,也可并处没收财产,但一般情形下,应当并处罚金。判处无期徒刑的,则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2.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司法解释规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司法解释规定。

1.正确以定信用卡诈编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信用卡解释》第5条、第6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活动,数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特别巨大。

关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目前没有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各地可根据犯罪手段、给银行及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次数、是否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方面,综合分析后认定。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正确把握恶意透支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信用卡解释》第6条第5款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注重财产刑的适用

信用卡诈骗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4.关于规范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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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适用《刑法》第136条时,应当注意: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备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1.犯本罪必须并处财产刑。

2.犯本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既可并处罚金,也可并处没收财产,但一般情形下,应当并处罚金。判处无期徒刑的,则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2.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司法解释规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司法解释规定。

1.正确以定信用卡诈编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信用卡解释》第5条、第6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活动,数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特别巨大。

关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目前没有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各地可根据犯罪手段、给银行及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次数、是否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方面,综合分析后认定。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正确把握恶意透支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信用卡解释》第6条第5款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注重财产刑的适用

信用卡诈骗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4.关于规范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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