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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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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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