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8 15:44:05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1年7月18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务八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务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