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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实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8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实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实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通知

各中级法院,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有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现就开展扫黑除恶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扫除黑恶违法犯罪的坚定信心和坚决态度。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强有力法律支持,使每一件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这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现实需要。

  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充分认识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支持办案机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促进司法公正,确保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扩大适用范围,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应当扩大适用范围,在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辽高法〔2018〕17号)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基础上,将下列情形列入应当通知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范围:

  1、其他涉黑涉恶犯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凝聚部门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有序开展

  (一)完善工作流程

  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并优化相关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工作流程。人民法院应在发现应通知辩护事由之日起,告知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明确表示自行辩护的,除具有法定指定辩护事由外,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函中应标明案件涉黑或涉恶,同时对案件复杂程度进行提示(案情是否具有特殊性、案件需要援助律师人数等情况,便于法律援助机构合理调配律师资源),给予办案律师必要的会见和阅卷时间,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上发问、质证、辩论权利,并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相应资质的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二)优化律师资源配置

  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应当积极组织律师开展涉黑涉恶刑事辩护业务培训。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够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要求、具有一定办案经验,具备三年及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具体承办涉黑涉恶案件。各市司法局及法律援助机构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动员、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如遇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及时上报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在辖区范围内予以跨区域调配使用,优先保证涉黑涉恶案件开庭审理等辩护工作,确保辩护律师庭审全程参加。要建立奖惩机制,强化承办律师的责任意识,对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有效激励广大优秀刑辩律师积极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

  (三)加强案件监督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建立有效的指导监督机制,发挥律师事务所直接管理承办案件的职能作用,进行全案监督。律协和法援机构要注重办案动态监管,可以采取查阅案卷、旁听庭审、电话督导、回访当事人、走访办案部门等多种方式进行案中案后监管,及时全面掌握案件办理进程,加强办案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四、强化组织保障,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协调部门,要充分发挥辽宁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建立涉黑涉恶案件信息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制度,搭建信息互通平台,每月互相通报案件相关情况,及时沟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履职尽责,又要通力合作,全面担当主体责任,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工作程序,逐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三)经费保障

  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同时,立足本部门现有经费,提升调节能力,最大限度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顺利开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司法厅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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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28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实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实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通知

各中级法院,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有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现就开展扫黑除恶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扫除黑恶违法犯罪的坚定信心和坚决态度。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强有力法律支持,使每一件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这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现实需要。

  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充分认识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支持办案机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促进司法公正,确保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扩大适用范围,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应当扩大适用范围,在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辽高法〔2018〕17号)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基础上,将下列情形列入应当通知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范围:

  1、其他涉黑涉恶犯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凝聚部门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有序开展

  (一)完善工作流程

  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并优化相关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工作流程。人民法院应在发现应通知辩护事由之日起,告知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明确表示自行辩护的,除具有法定指定辩护事由外,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函中应标明案件涉黑或涉恶,同时对案件复杂程度进行提示(案情是否具有特殊性、案件需要援助律师人数等情况,便于法律援助机构合理调配律师资源),给予办案律师必要的会见和阅卷时间,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上发问、质证、辩论权利,并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相应资质的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二)优化律师资源配置

  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应当积极组织律师开展涉黑涉恶刑事辩护业务培训。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够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要求、具有一定办案经验,具备三年及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具体承办涉黑涉恶案件。各市司法局及法律援助机构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动员、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如遇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及时上报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在辖区范围内予以跨区域调配使用,优先保证涉黑涉恶案件开庭审理等辩护工作,确保辩护律师庭审全程参加。要建立奖惩机制,强化承办律师的责任意识,对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有效激励广大优秀刑辩律师积极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

  (三)加强案件监督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建立有效的指导监督机制,发挥律师事务所直接管理承办案件的职能作用,进行全案监督。律协和法援机构要注重办案动态监管,可以采取查阅案卷、旁听庭审、电话督导、回访当事人、走访办案部门等多种方式进行案中案后监管,及时全面掌握案件办理进程,加强办案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四、强化组织保障,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协调部门,要充分发挥辽宁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建立涉黑涉恶案件信息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制度,搭建信息互通平台,每月互相通报案件相关情况,及时沟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履职尽责,又要通力合作,全面担当主体责任,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工作程序,逐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三)经费保障

  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同时,立足本部门现有经费,提升调节能力,最大限度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顺利开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司法厅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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