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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5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公发〔2018〕234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有关直属部门:

  现将《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公安局

2018年5月25日

 

  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及时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加大对各类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刑事案件是指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各类刑事案件。

  本办法所称在逃人员是指涉嫌的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查明,但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及所有列入在逃人员信息网尚未抓获的人员。在逃人员分为公安部A、B级、省督逃犯和其他性质的逃犯。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举报的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的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查证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公民在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和在逃人员线索时,要实事求是,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

  第六条 公安机关由专门机构负责奖励工作,设立专项经费,履行监督职责,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积极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重要线索,并根据提供举报的线索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的公民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包括:公民举报犯罪线索,公民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具体奖励范围如下:

  (一)提供举报本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重要犯罪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使案件破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的;

  (二)提供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刑事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情况,使案件破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的;

  (三)提供举报公安机关需追捕的各类在逃人员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使在逃人员被抓获归案的;

  (四)提供举报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抓获在逃人员重要线索的。

  第八条 公民抓获现行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公民发现抓获或扭送到公安机关。

  第九条 公开悬赏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影响危害程度和侦查工作需要,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简要案情和悬赏金额,实行公开悬赏破案。

  第十条 公开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重要在逃人员,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逃人员身份、主要罪行和悬赏金额,实行公开悬赏缉捕。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或在逃人员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相互检举的;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犯罪事实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举报的;

  (五)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羁押人员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应当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和各区市县公安(分)局及市局相关业务部门设立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站),负责公民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的受理、查证、奖励等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需要公民提供举报的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的信息;公布公开悬赏案件;公布公开通缉在逃人员;确定挂牌督办案件和挂牌督捕在逃人员。

  (二)受理公民对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情况的提供举报。

  (三)负责登记、审理、分交、督办、回复公民提供举报的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

  (四)监督各级公安机关线索查证工作。

  (五)负责奖励工作。

 第四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十五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

  (一)通过各级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二)通过举报信;

  (三)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站)当面进行或向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公安民警进行;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六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方式进行。

  公开或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最便捷的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向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站)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及公安民警举报刑事案件和在逃人员线索时,公安民警须主动将自己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以便举报人对查证情况、领奖事宜的咨询。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提供举报的线索进行查证,对破获刑事案件和抓获在逃人员的,本着案案有奖、重案重奖的原则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依据提供举报的线索对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和抓获在逃人员所起的重要作用或直接作用确定。

  重要作用是指公民提供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证据,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在逃人员。

  直接作用是指公民提供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抓获在逃人员。

  第十九条 公民提供举报的刑事案件线索,依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一般刑事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至800元;

  (二)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800至1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至3000元;

  (三)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的特大刑事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3000至5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至10000元。

  第二十条 公民提供举报的在逃人员线索,依据其作用大小,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起重要作用的:部级,奖励人民币3000至5000元;省级,奖励人民币2000至3000元;市级其他性质的,奖励人民币1000至2000元;其他网上在逃人员,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起直接作用的:部级,奖励人民币5000至10000元;省级,奖励人民币3000至5000元;市级,奖励人民币1000至3000元;其他网上在逃人员,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供举报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在逃人员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不受以上数额限制。

  公开悬赏的案件和公开通缉的在逃人员以公安机关公布的数额奖励。

  个案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公民提供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案件及在逃人员重要线索,使案件破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奖励金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多人提供举报同一刑事案件或同一在逃人员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作用确定奖励金额。时间相近、作用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内酌情分摊奖金。

  第二十四条 公民提供举报的线索,同时涉及刑事案件和在逃人员的,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五条 奖励工作在刑事案件确认破获和在逃人员被抓获归案后进行,原则上不超过30天。由公安机关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站)及时办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奖励工作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查证部门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站)审核,交予各级领导审批后,及时将领奖通知送达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二十八条 监狱看守等羁押场所羁押人员的奖励,由其家属凭有效证件或有关证明直接领取。应予奖励的被羁押人员已离开原羁押场所,由原羁押场所跟踪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奖励工作中要严格执法、恪尽职守,不履行规定职责,徇私舞弊的,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 日起施行。《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大公发{20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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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5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公发〔2018〕234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有关直属部门:

  现将《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公安局

2018年5月25日

 

  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及时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加大对各类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刑事案件是指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各类刑事案件。

  本办法所称在逃人员是指涉嫌的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查明,但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及所有列入在逃人员信息网尚未抓获的人员。在逃人员分为公安部A、B级、省督逃犯和其他性质的逃犯。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举报的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的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查证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公民在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和在逃人员线索时,要实事求是,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

  第六条 公安机关由专门机构负责奖励工作,设立专项经费,履行监督职责,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积极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重要线索,并根据提供举报的线索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的公民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包括:公民举报犯罪线索,公民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具体奖励范围如下:

  (一)提供举报本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重要犯罪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使案件破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的;

  (二)提供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刑事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情况,使案件破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的;

  (三)提供举报公安机关需追捕的各类在逃人员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使在逃人员被抓获归案的;

  (四)提供举报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抓获在逃人员重要线索的。

  第八条 公民抓获现行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公民发现抓获或扭送到公安机关。

  第九条 公开悬赏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影响危害程度和侦查工作需要,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简要案情和悬赏金额,实行公开悬赏破案。

  第十条 公开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重要在逃人员,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逃人员身份、主要罪行和悬赏金额,实行公开悬赏缉捕。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或在逃人员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相互检举的;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犯罪事实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举报的;

  (五)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羁押人员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应当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和各区市县公安(分)局及市局相关业务部门设立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站),负责公民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的受理、查证、奖励等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需要公民提供举报的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的信息;公布公开悬赏案件;公布公开通缉在逃人员;确定挂牌督办案件和挂牌督捕在逃人员。

  (二)受理公民对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情况的提供举报。

  (三)负责登记、审理、分交、督办、回复公民提供举报的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

  (四)监督各级公安机关线索查证工作。

  (五)负责奖励工作。

 第四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十五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

  (一)通过各级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二)通过举报信;

  (三)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站)当面进行或向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公安民警进行;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六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方式进行。

  公开或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最便捷的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向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站)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及公安民警举报刑事案件和在逃人员线索时,公安民警须主动将自己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以便举报人对查证情况、领奖事宜的咨询。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提供举报的线索进行查证,对破获刑事案件和抓获在逃人员的,本着案案有奖、重案重奖的原则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依据提供举报的线索对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和抓获在逃人员所起的重要作用或直接作用确定。

  重要作用是指公民提供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证据,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在逃人员。

  直接作用是指公民提供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抓获在逃人员。

  第十九条 公民提供举报的刑事案件线索,依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一般刑事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至800元;

  (二)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800至1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至3000元;

  (三)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的特大刑事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3000至5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至10000元。

  第二十条 公民提供举报的在逃人员线索,依据其作用大小,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起重要作用的:部级,奖励人民币3000至5000元;省级,奖励人民币2000至3000元;市级其他性质的,奖励人民币1000至2000元;其他网上在逃人员,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起直接作用的:部级,奖励人民币5000至10000元;省级,奖励人民币3000至5000元;市级,奖励人民币1000至3000元;其他网上在逃人员,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供举报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在逃人员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不受以上数额限制。

  公开悬赏的案件和公开通缉的在逃人员以公安机关公布的数额奖励。

  个案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公民提供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案件及在逃人员重要线索,使案件破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奖励金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多人提供举报同一刑事案件或同一在逃人员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作用确定奖励金额。时间相近、作用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内酌情分摊奖金。

  第二十四条 公民提供举报的线索,同时涉及刑事案件和在逃人员的,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五条 奖励工作在刑事案件确认破获和在逃人员被抓获归案后进行,原则上不超过30天。由公安机关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站)及时办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奖励工作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查证部门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站)审核,交予各级领导审批后,及时将领奖通知送达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二十八条 监狱看守等羁押场所羁押人员的奖励,由其家属凭有效证件或有关证明直接领取。应予奖励的被羁押人员已离开原羁押场所,由原羁押场所跟踪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奖励工作中要严格执法、恪尽职守,不履行规定职责,徇私舞弊的,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举报受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 日起施行。《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大公发{20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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