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播带货被控该罪,若想无罪,关键在于推翻 “明知” 与 “提供实质支持” 两点。从主观 “明知” 角度,若能证实主播被合作方蓄意欺骗,比如合作方提供虚假品牌授权书、伪造进货凭证,且主播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向品牌官方初步核实、查看合作方过往信誉等,仍难辨真伪,可主张无主观明知。在客观行为上,若主播提供的帮助(如直播推广)与卖假货犯罪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像直播受众与购买假货群体无交集,带货量极少未实质推动售假规模,或主播发现售假后第一时间停止合作、采取补救措施(通知平台、告知消费者),则存在无罪可能。但实践中,警方既认定 “明知”,必然掌握一定证据,如主播与合作方沟通涉及售假暗示的聊天记录等,需律师细致梳理证据、挖掘有利细节,从证据瑕疵、法律适用争议处着力辩护。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活动罪。关于 “明知” 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况、自身行为表现等判断;“情节严重” 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等情形 。
二、处理建议
1)主播应立即停止直播带货相关活动,避免继续扩大影响,同时收集能证明自己不知情或已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证据,如合作方虚假材料、与合作方沟通质疑售假的记录、向平台反馈的凭证等。
2)委托专业,律师可深入研究案件证据,与警方、检察院沟通,对 “明知” 认定提出合理怀疑,从证据链完整性、证据来源合法性等方面寻找突破点,为无罪辩护做充分准备。
3)若后续进入诉讼程序,主播要积极配合庭审,如实陈述事实,在律师指导下准确表达观点,展现自身无犯罪故意、未实质帮助犯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