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数字藏品平台自买自卖 “拉高倒货” 获利 6000 万,一般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更可能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要针对证券、期货市场,通过特定手段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数字藏品虽具一定金融属性,但当前并非证券、期货范畴,所以难以适用该罪名。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在数字藏品平台自买自卖 “拉高倒货”,通过制造虚假交易繁荣假象,诱使他人高价买入,从而非法获取钱财,符合构成要件。获利 6000 万属数额特别巨大,量刑会相对较重。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6000 万远超此标准。
二、处理建议
1)投资者发现被骗后,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平台公告、与平台或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等,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协助警方追查犯罪分子和被骗资金去向。
2)数字藏品平台要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预警。发现平台内存在自买自卖等违规操作,及时采取限制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配合调查,维护平台交易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3)投资者在参与数字藏品投资时,要提高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谨慎选择投资平台和藏品。不盲目跟风,对价格异常波动、交易行为可疑的数字藏品保持警惕,避免陷入诈骗陷阱。同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