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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5-10

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6〕47号)

 

各市林业局、非林系统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5〕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落实《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后构成刑事案件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要求,认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提交真实可靠的现场查验报告,现场查验人员及现场查验工作的组织者要对现场查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非林系统有关部门,要认真遵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各地要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对于林地林权管理人员、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人员、森林经营作业设计人员等要积极开展业务、技术和法律法规等全面培训,强化教育,积极预防和避免各类渎职行为的发生。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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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5-10

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6〕47号)

 

各市林业局、非林系统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5〕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落实《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后构成刑事案件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要求,认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提交真实可靠的现场查验报告,现场查验人员及现场查验工作的组织者要对现场查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非林系统有关部门,要认真遵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各地要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对于林地林权管理人员、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人员、森林经营作业设计人员等要积极开展业务、技术和法律法规等全面培训,强化教育,积极预防和避免各类渎职行为的发生。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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