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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团伙涉黑案主犯获刑25年

发布时间:2020-11-20 17:27:27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廖光强等7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赌博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廖光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自2002年开始,廖光强先后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阳西地区实施开设赌场、赌博、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拉拢、勾结公职人员寻求庇护,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廖光强还培植其手下发展壮大另一股黑社会性质组织,两者相互勾连,称霸一方。

  该组织使用暴力、威胁追逼赌债,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被害人陈某泳向廖光强等人借高利贷用于赌博,廖光强便指使组织成员携带刀具向陈某泳追讨赌债将其砍伤,陈某泳侄子陈某瑞前来解救亦被砍伤,最终致陈某瑞救治无效死亡、陈某泳重伤。被害人黄某辇欠廖光强赌债4万元而无力偿还,廖光强要求其父代为偿还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廖光强组织成员将黄某辇截停,持枪击中其右手臂,致其重伤。廖光强及其组织成员还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商人高息放贷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并从事土地运作插手实体经济。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自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阐明

本条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如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后一种情况,商业银行法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例如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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