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就再审改判原审被告人吴春红无罪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答记者问。审判长介绍,原审认定吴春红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河南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正确,符合的刑事审判原则,予以采纳。
记者:请审判长介绍一下吴春红案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中毒,致一死一伤,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吴春红为。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春红的行为已构成,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处吴春红,我院维持该判决。之后,吴春红及其亲属向我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我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期间,合议庭经过阅卷、充分听取吴春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赴案发地核实证据、询问部分和原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今天,我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我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的证据不足,当庭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吴春红无罪。
记者:为什么改判吴春红无罪?
审判长:经我院再审查明,2004年11月14日早上,吴春红到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王某胜家交电费。次日早上,王某胜用家中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某龙、王某峰食用后先后中毒,王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峰经抢救脱离危险。经鉴定,二人均系毒鼠强中毒,面托及王某胜家面瓢内的面粉均检出毒鼠强成分。
我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在案发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发后吴春红曾作过有罪供述,以及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但经审理,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综上,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吴春红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正确,符合的刑事审判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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