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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六十二条 移送管辖前的先行处置》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六十二条 内容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更新时间:2018-12-04 14:00:45.487

释义阐明

第六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送管辖前的先行处置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9条,本条针对移送管辖前应先行处置的案件范围作了修改:将“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修改为“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增加规定了“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删除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执法实践中,当事人所报案件并不都是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也不一定是由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一些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但又不属于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但是,在有的情况下有些案件如果不及时处置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危害,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如有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对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并收集固定相关的证据等。为了防止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该案非本公安机关管辖,而不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至于对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不必要的破坏,或者因没有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的情况,本条规定了需要先行进行处置的几种情形。符合这些情况之一的,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后,再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这些情形主要有:

第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对于正在实施的危害行为,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不能因认为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而拒绝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

第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本项规定的是对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现行犯的处理。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必须先行处置,及时采取控制违法嫌疑人、询问有关证人、对容易灭失的证据及时固定等措施,再办理移送手续。

第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的,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抓获违法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不能因不属于自己管辖而逃避责任;在逃的违法嫌疑人被发现的,必须立即出警,将违法嫌疑人押回或者及时布置抓捕违法嫌疑人。

第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如果发现有人员伤亡的情况,救治伤员是第一位的,不能因办理案件移交手续而导致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这是一项兜底条款。是对前几项未尽事宜的补充。

第六,案件已经移送,在此之前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本条规定已采取询问查证和扣押等措施的,在案件移送之后,如果接收单位依法再采取询问查证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受案的公安机关因紧急情形对违法嫌疑人采取询问查证和扣押等措施,案件被移送后,如果接收单位需继续对违法嫌疑人采取询问查证或者扣押等措施,不能将移送单位实施询问查证和扣押等措施的时间也计算在内,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更新时间:2018-12-04 14:01:08.02

实务指南

如何理解本条中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

这里的必要的强制措施,是指制止或者预防重大损害或者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或者方法,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同时又是制止和防止危害后果发所必需的,公安机关均可以采用。但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人民警察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情况紧急为借口而违法办事。可以说,正确理解本条中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必须把握好必要和依法这两个关键点。依法,是指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滥用职权;而对“必要的把握,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根据现场情况以及处置需要而临时决定,以可以制止和预防发生更大的危险或者及时抓获违法嫌疑人等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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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更新时间:2018-12-04 14:00:45.487

释义阐明

第六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送管辖前的先行处置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9条,本条针对移送管辖前应先行处置的案件范围作了修改:将“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修改为“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增加规定了“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删除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执法实践中,当事人所报案件并不都是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也不一定是由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一些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但又不属于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但是,在有的情况下有些案件如果不及时处置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危害,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如有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对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并收集固定相关的证据等。为了防止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该案非本公安机关管辖,而不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至于对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不必要的破坏,或者因没有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的情况,本条规定了需要先行进行处置的几种情形。符合这些情况之一的,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后,再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这些情形主要有:

第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对于正在实施的危害行为,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不能因认为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而拒绝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

第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本项规定的是对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现行犯的处理。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必须先行处置,及时采取控制违法嫌疑人、询问有关证人、对容易灭失的证据及时固定等措施,再办理移送手续。

第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的,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抓获违法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不能因不属于自己管辖而逃避责任;在逃的违法嫌疑人被发现的,必须立即出警,将违法嫌疑人押回或者及时布置抓捕违法嫌疑人。

第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如果发现有人员伤亡的情况,救治伤员是第一位的,不能因办理案件移交手续而导致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这是一项兜底条款。是对前几项未尽事宜的补充。

第六,案件已经移送,在此之前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本条规定已采取询问查证和扣押等措施的,在案件移送之后,如果接收单位依法再采取询问查证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受案的公安机关因紧急情形对违法嫌疑人采取询问查证和扣押等措施,案件被移送后,如果接收单位需继续对违法嫌疑人采取询问查证或者扣押等措施,不能将移送单位实施询问查证和扣押等措施的时间也计算在内,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更新时间:2018-12-04 14:01:08.02

实务指南

如何理解本条中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

这里的必要的强制措施,是指制止或者预防重大损害或者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或者方法,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同时又是制止和防止危害后果发所必需的,公安机关均可以采用。但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人民警察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情况紧急为借口而违法办事。可以说,正确理解本条中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必须把握好必要和依法这两个关键点。依法,是指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滥用职权;而对“必要的把握,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根据现场情况以及处置需要而临时决定,以可以制止和预防发生更大的危险或者及时抓获违法嫌疑人等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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