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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八十二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八十二条 内容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更新时间:2018-12-04 14:41:10.023

释义阐明

第八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1条,本条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使语言更简洁。

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实地查看、寻找、检验,以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的一种调查活动。它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调查处理行政案件的一种基本调查手段。《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执法实践的需要,对以下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检查的执法主体必须是办案人民警察,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实践中,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行使检查职责。

2.检查的适用对象。根据本条规定,检查的对象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3.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本条规定,人民警察进行检查时,必须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向被检查人说明检查的原因、内容和法律依据,并要求被检查人在检查证上签名确认。实际工作中,有的情况下,被检查人和物品持有人、被检查场所的管理人员等不一致时,对物品的持有人、场所的管理人员不需要送达检查证。

4.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这主要是指需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进行检查,极有可能发生证据被转移、毁灭或者违法行为人逃脱等情况,从而贻误调查时机,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比如,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或者在“110”接处警时需要对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立即进行检查的,无需出示检查证,事后也不必补办检查证。当然实践中,判断是否“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可由办案人民警根据当时的情形、案件调查工作的需等情况综合判断,但必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对公民住当场检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公住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除此之外,检查公民住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公民住所规定可以适用当场检查,主要是适应基层执法实践的需要,针对部分行为人规避法律的行为所作出的例外规定,既满足了执法实的需要,也保护了公共利益和大多数群众的合法权益。

5.检查具有强制性。办案人民警察进行检查,具有法律上强制力,当事人有义务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如果拒绝或者碍的,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强制进行检查。阻碍办案人民警检查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依法进行的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无需开具检查证。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承担着消防监督,管理特种行,危险物品,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对这些场所和单位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查是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这种日常检查与本条规定的在目的、内容和对象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第一,前者规定的检查目的在于检查场所或者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是存在安全隐患,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如何等,是一种例行检查有明确的案件目标;而后者规定的检查目的则是调查处理案件,收集证据。第二,前者规定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公共娱乐服务,特种行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而后者规定的检查对象则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第三,前者规定的检查内容较为宽泛,主要集中在这些场所的安全管理、防范设施是否具备、是否有效以及整体治安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而后者规定的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第四,前者规定的检查属于日常工作,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如遇有上级通报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应当随时检查;而后者规定的检查是临时的,只有发生了违法行为,为了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才对相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基于上述原因,同时考虑基层执法实践需要,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仅需出具人民警察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即可,无需开具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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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内容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更新时间:2018-12-04 14:41:10.023

释义阐明

第八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1条,本条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使语言更简洁。

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实地查看、寻找、检验,以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的一种调查活动。它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调查处理行政案件的一种基本调查手段。《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执法实践的需要,对以下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检查的执法主体必须是办案人民警察,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实践中,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行使检查职责。

2.检查的适用对象。根据本条规定,检查的对象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3.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本条规定,人民警察进行检查时,必须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向被检查人说明检查的原因、内容和法律依据,并要求被检查人在检查证上签名确认。实际工作中,有的情况下,被检查人和物品持有人、被检查场所的管理人员等不一致时,对物品的持有人、场所的管理人员不需要送达检查证。

4.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这主要是指需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进行检查,极有可能发生证据被转移、毁灭或者违法行为人逃脱等情况,从而贻误调查时机,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比如,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或者在“110”接处警时需要对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立即进行检查的,无需出示检查证,事后也不必补办检查证。当然实践中,判断是否“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可由办案人民警根据当时的情形、案件调查工作的需等情况综合判断,但必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对公民住当场检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公住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除此之外,检查公民住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公民住所规定可以适用当场检查,主要是适应基层执法实践的需要,针对部分行为人规避法律的行为所作出的例外规定,既满足了执法实的需要,也保护了公共利益和大多数群众的合法权益。

5.检查具有强制性。办案人民警察进行检查,具有法律上强制力,当事人有义务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如果拒绝或者碍的,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强制进行检查。阻碍办案人民警检查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依法进行的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无需开具检查证。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承担着消防监督,管理特种行,危险物品,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对这些场所和单位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查是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这种日常检查与本条规定的在目的、内容和对象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第一,前者规定的检查目的在于检查场所或者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是存在安全隐患,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如何等,是一种例行检查有明确的案件目标;而后者规定的检查目的则是调查处理案件,收集证据。第二,前者规定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公共娱乐服务,特种行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而后者规定的检查对象则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第三,前者规定的检查内容较为宽泛,主要集中在这些场所的安全管理、防范设施是否具备、是否有效以及整体治安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而后者规定的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第四,前者规定的检查属于日常工作,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如遇有上级通报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应当随时检查;而后者规定的检查是临时的,只有发生了违法行为,为了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才对相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基于上述原因,同时考虑基层执法实践需要,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仅需出具人民警察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即可,无需开具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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