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1999-02-04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机构】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公发(1999)4号
【颁布时间】 1999.02.04
【实施时间】 1999.02.04
【效力状况】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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