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

发布时间:2020-12-31

(一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政务院第二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

自帝国主义侵略我国,强迫输入鸦片,为害我国已百有余年。由于封建买办的官僚军阀底反动统治,与其荒淫无耻的腐烂生活,对于烟毒,不但不禁止,反而强迫种植,尤其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下,曾有计划的实行毒化中国,因此戕杀人民生命,损耗人民财产,不可胜数。现在全国人民已得解放,为了保护人民健康,恢复与发展生产,特规定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的办法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同人民团体,作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动员人民起来一致行动。在烟毒较盛地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应把禁烟禁毒工作作为专题讨论,定出限期禁绝办法。

二、各级人民政府为使禁烟禁毒工作进行顺利,得设禁烟禁毒委员会。该会由政府民政、公安部门及各人民团体派员组织,民政部门负组织之责。

三、在军事已完全结束地区,从一九五○年春起应禁绝种烟;在军事尚未完全结束地区,军事一经结束,立即禁绝种烟,尤应注意在播种之前认真执行。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如有种烟者,应斟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慎重措施,有步骤的进行禁种。

四、从本禁令颁布之日起,全国各地不许再有贩运制造及售卖烟土毒品情事,犯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毒品外,还须从严治罪。

五、散存于民间之烟土毒品,应限期令其缴出,我人民政府为照顾其生活,得分别酌予补偿。如逾期不缴出者,除查出没收外,并应按其情节轻重分别治罪。

六、吸食烟毒的人民限期登记(城市向公安局,乡村向人民政府登记),并定期戒除。隐不登记者,逾期而犹未戒除者,查出后予以处罚。

七、各级人民政府卫生机关,应配制戒烟药品,及宣传戒烟戒毒药方,对贫苦瘾民得免费或减价医治。烟毒较盛的城市,得设戒烟所。戒烟戒毒药品的供应,应由卫生机关统一掌握,严防隐蔽形式的烟毒代用品。

八、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中央直辖盛市人民政府,各按本地区情况,依据本禁令方针,制定查禁办法及禁绝种吸日期,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并于批准后,印发布告,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

希即依照执行,并转令所属遵照。

此令。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

发布时间:2020-12-31

(一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政务院第二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

自帝国主义侵略我国,强迫输入鸦片,为害我国已百有余年。由于封建买办的官僚军阀底反动统治,与其荒淫无耻的腐烂生活,对于烟毒,不但不禁止,反而强迫种植,尤其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下,曾有计划的实行毒化中国,因此戕杀人民生命,损耗人民财产,不可胜数。现在全国人民已得解放,为了保护人民健康,恢复与发展生产,特规定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的办法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同人民团体,作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动员人民起来一致行动。在烟毒较盛地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应把禁烟禁毒工作作为专题讨论,定出限期禁绝办法。

二、各级人民政府为使禁烟禁毒工作进行顺利,得设禁烟禁毒委员会。该会由政府民政、公安部门及各人民团体派员组织,民政部门负组织之责。

三、在军事已完全结束地区,从一九五○年春起应禁绝种烟;在军事尚未完全结束地区,军事一经结束,立即禁绝种烟,尤应注意在播种之前认真执行。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如有种烟者,应斟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慎重措施,有步骤的进行禁种。

四、从本禁令颁布之日起,全国各地不许再有贩运制造及售卖烟土毒品情事,犯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毒品外,还须从严治罪。

五、散存于民间之烟土毒品,应限期令其缴出,我人民政府为照顾其生活,得分别酌予补偿。如逾期不缴出者,除查出没收外,并应按其情节轻重分别治罪。

六、吸食烟毒的人民限期登记(城市向公安局,乡村向人民政府登记),并定期戒除。隐不登记者,逾期而犹未戒除者,查出后予以处罚。

七、各级人民政府卫生机关,应配制戒烟药品,及宣传戒烟戒毒药方,对贫苦瘾民得免费或减价医治。烟毒较盛的城市,得设戒烟所。戒烟戒毒药品的供应,应由卫生机关统一掌握,严防隐蔽形式的烟毒代用品。

八、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中央直辖盛市人民政府,各按本地区情况,依据本禁令方针,制定查禁办法及禁绝种吸日期,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并于批准后,印发布告,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

希即依照执行,并转令所属遵照。

此令。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