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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庭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庭审普通程序流程

发布时间:2021-01-11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是一个看起来简单,但是其实也是复杂的过程,在进行诉讼程序中,主要需要明确关于这个诉讼的简易程序与及普通程序的问题,那么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需要如何理解呢?针对这个问题,接下来,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本条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本条规定是为了解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这个范围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案件又不同时符合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或者发现被告人属于本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四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应再适用简易程序。为了体现审判的严肃性,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本条明确规定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里规定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是指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发现案件不属于同时符合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或者发现案件属于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之一,即“(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

人民法院不应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是指应当按照本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关于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或者第二节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重新审理”,是指停止适用简易程序,代之以适用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或者第一审自诉案件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按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范围来确定,做到繁简有度,依法而行。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如下:

第一,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第二,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第三,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第四,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刑事普通程序流程:

1、侦查阶段: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3、审判阶段: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以上是有关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转化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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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本条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本条规定是为了解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这个范围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案件又不同时符合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或者发现被告人属于本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四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应再适用简易程序。为了体现审判的严肃性,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本条明确规定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里规定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是指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发现案件不属于同时符合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或者发现案件属于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之一,即“(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

人民法院不应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是指应当按照本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关于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或者第二节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重新审理”,是指停止适用简易程序,代之以适用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或者第一审自诉案件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按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范围来确定,做到繁简有度,依法而行。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如下:

第一,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第二,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第三,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第四,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刑事普通程序流程:

1、侦查阶段: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3、审判阶段: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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