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1-15
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同时构成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庭立方小编整理关于判几年的相关解释,具体详情还需咨询过庭立方。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职务犯罪#环境资源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环境资源犯罪
#其他案件
2023/11/28 12:45
2023/11/28 12:16
2023/11/01 17:23
2023/11/01 17:18
2023/11/01 12:28
2023/11/01 12:17